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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律?简单地说,法律是一套规范人际交往和行为的规则。规则内含有制裁,而制裁之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遏止不法行为。随着人际交往之增加,小区内之合作机会大增,但同时,小区内各成员之间会无可避免出现分歧。为了加强小区内之合作和减少分歧,社会会制定规则用以规范社会各成员的行为。社会中的某些传统和习俗可成为合法行为但也可以成为非法行为,例如婚姻之习俗可成为婚姻法,但二十一世纪前的缠足习俗则为非法的。

法律是由管治者或管治机构,如领袖,国王,皇帝或政府制定。法律是可以由立法者执行,但现时法律的执行通常是由一个独立的机构进行,如警察部队。遵守三权分立之国家可能会设立法院解释法律和对涉嫌违反法律的行为作裁决。

法律通常反映社群关注的事项。例如,关注个人道德的社群必然有广泛的法律禁止不道德行为。在西方,最早出现的法律例子为圣经旧约的十戒。此十个规则反映古时以色列社会最关注的事项,即宗教的同质化、孝顺、守安息日以及禁止偶像崇拜、亵渎的话语、说谎、谋杀、盗窃、通奸和贪图。在中国,最早的法律之一是于秦朝时期制定的「秦律」。秦律规定之法律用以保护环境和治理畜牧业、粮仓、贸易、劳动、征兵、政府官员、通信、法官和少数民族。

法律会随着时间跟循社会之步伐而改变。当社会关注新事物,新法律会被制定以治理受关注的新事项。若问题变得更加复杂的话,法律会被重生起草,以适应该日益复杂之问题。例如,当社会开始使用硬币作为交换媒介的时候,新的法律便诞生以监管造币和控制硬币的面值。而法律引入自卫的辩护是为了不让因自卫而杀死别人的被告承受犯谋杀罪的罪名和惩罚。然而,有些问题不再受社会太大关注,有关的法律也得以放宽。例如,通奸在大部分社会内不再是非法的行为,即使它可能仍然让人不悦并可以此作为离婚申请的基础。

在澳大利亚,法律是由议会制定。议会包括下议院和上议院但昆士兰和两个领土之议会只有一个院子。法案大多数在下议院推出,并必须由下议院和上议院通过后才能成为法律(昆士兰和两个领土只于一议院通过法案)。澳大利亚的每个州和领土都有一个议会,专为该州或领土立法。澳大利亚的联邦议会专为联邦事项立法,例如国防和移民法。在中国,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案是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而成为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解释法律的权利,因中国视解释法律为立法机构并非司法机构的权利。在香港,法案是由立法会通过而成为法律。政府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被称为「成文法」。

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如澳大利亚和香港,法律也可由法官制定的。契约法和侵权法是由法官制定的两个法律例子。存在于法官的判决中的普通法,也被称为「判例法」,此法则没有被编入成文法但它可受成文法修改或撤销。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不会让法官制定法律,而是将所有法规编入成文法里。中国也不让法官解释法例,只是让法官应用法律为案件作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有限定的解释法律权利)。

Copyright © 2016 Nelson Lok Him Shum

白澳洲政策

在1855年至1901年之期间,澳大利亚的殖民地政府,因屈服于本地人对华人矿工和合约工人的愤恨,订立一连串针对华人的法案。第一道有关之法案在1855年于维多利亚通过,名为「华人移民法」。维多利亚的华人移民法限制每艘进入维多利亚的船舶所载华人的数量,比例为船舶吨位之每十吨载一个华人,和征收每个华人十镑的入境费。在1857年,南澳通过几乎相同的法案,新南威尔士随后在1861年也同样通过几乎相同的法案。新南威尔士的法案不让华人成为殖民地的公民。

1855年后,维多利亚持续通过针对华人的法案。1865年的华人移民法让总督在行政会内作出规则监管华人到殖民地的注册并安排华人抵达和离开他们之目的地。被发现违反或侵犯规例的人会被罚款不超过五镑。华人矿工在矿业代表选举也得不到投票的权利。在1881年通过的「华人法」,船舶吨位之每十吨的比例上调至为每一百吨载一个华人及每一个华人会持续被征收十镑的入境费。在维多利亚居住的华人,尽管是纳税人士,也得不到在市政或议会选举投票的权利,除非它们是已知或者能被证明的英国公民。

澳大利亚之其他殖民地政府也同样通过类似维多利亚华人法的法案,分别主要是船舶载华人之数量比例及征收华人入境费的金额。新南威尔士和塔斯马尼亚同样限制华人进入殖民地的数量比例为船舶吨位之每一百吨载一个华人。昆土兰容许船舶吨位之每五十吨载一个华人而西澳容许船舶吨位之每十吨载一个华人。虽然其他殖民地政府只征收每个华人十镑的入境费,昆土兰征收每个华人三十镑的入境费。昆士兰也禁止华人在新发掘的金场工作,直至该金场已被发掘三年。

由于高涨的种族歧视和种族关系恶化,许多华人选择离开澳大利亚。

到达1901年的澳大利亚,排华之情绪已扩大到涉及所有非欧洲人士。澳大利亚的新联邦政府采取的移民政策力求排除所有非欧洲人士进入澳大利亚,尤其是华人和其他亚洲人士。该政策是现被称为「白澳洲政策」。根据1901年订立的「移民限制法」,所有将移民到澳大利亚的人士都需要通过移民官员执行的听写测试。该听写测试可以以任何欧洲语言进行,欲进入澳大利亚的人必须写出五十个由移民官决定的单词。听写测试之武断性和难度不但让联邦政府排除所有非欧洲人士进入澳大利亚,并可以排除不受欢迎的欧洲人士进入澳大利亚。有关例子为1934年发生之涉及Egon Kitsch的案件。Egon Kitsch 是一个精通英语和一些欧洲语言的捷克作家。因澳大利亚政府怕他是共产党,故意阻拦他进入澳大利亚。他进入澳大利亚之时,澳大利亚政府给他进行的听写测试是采取盖尔语。虽然他于测试中失败,被拒绝进入澳大利亚,但他把他的情况向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作出上诉而被允许进入澳大利亚。

听写测试最终于1958年被废除,而白澳洲政策在1966年和1978年的移民改革中被拆解。根据在1975年联邦政府通过的「种族歧视法」,种族的分别是不可作为排斥的理由。种族歧视法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同样有约束力。在白澳政策的瓦解之后,2011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澳大利亚总人口中约6.5%在家里说一种亚洲语言。在家里说普通话的占澳大利亚总人口的1.7%而说广东话的占澳大利亚总人口的1.3%。

澳大利亚是否会重新引入白澳洲政策?在1988年,将来上任的澳洲首相John Howard主张重新限制亚洲人士移民到澳大利亚。被他的政党解除了他的党魁之职位后,他放弃了这个主张。在1996年,Pauline Hanson首次于澳洲联邦议会演讲时说,澳大利亚面临被亚洲人淹没的危险此促使许多人士指责她试图重新引入白澳洲政策。在1855年至1901年期间通过针对华人法案的原因,是因为本地人怨恨华人矿工和劳工在澳大利亚得到的成就。现在,中国将超越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经济体,并不断增加在澳大利亚内的投资,小数针对华人的情绪已开始重现。

然而,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经济关系从来没有如此密切。中国目前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而中国游客每年将数十亿澳元注入澳大利亚的经济。因为如此,相信没有人会在澳大利亚要重新引进针对华人的措施,而损害中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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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立遗嘱?

如果你想将遗产赠给非配偶和子女的人,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用不同的比例将你的遗产分给配偶和子女,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赠给每一个家人不同的资产,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为你的家人成立遗嘱性质的基金,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委任非配偶或子女的人管理你的遗产,你必须立遗嘱。

如果你没有立遗嘱而去世,你的遗产会分给你的配偶和子女。根据昆土兰的法律,你的配偶会在你的遗产中享有$150,000、家庭动产及遗产剩余之2分之1或3分之1。你的子女会享有剩下的遗产。所以,如果你想用不同比例将遗产分给配偶和子女,你必须立遗嘱。

如果你没有立遗嘱而去世,你的配偶会有优先权申请遗产管理书。你的配偶成为遗产管理人后,就可以掌控你的遗产。如果你想委任其他人做你的遗产管理人,例如你的朋友或兄弟姊妹,你必须立遗产。

如果你想将遗产的一部分赠给慈善机构,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将遗产的一部分赠给父母或兄弟姊妹或朋友,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为你的家人成立遗嘱性质的基金,例如为你的孙子女成立教育基金,你必须立遗嘱。如果你想为你的子女委任监护人,你必须立遗嘱。

法律明确规范,遗嘱认证书和遗产管理书之分别。遗嘱认证书是授予给在遗嘱内被委任的遗嘱执行人,而遗产管理书是授予给于无遗嘱的或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法庭委任之遗产管理人。遗嘱认证书在一般的情况下批发得更快,而涉及较少麻烦和金钱。申请遗产管理书在一般的情况下需要较多文件和时间,因为申请者必须证明他和无遗嘱者之间的关系。申请遗嘱认证书只须申请者证明他是在遗嘱内被委任的执行人。

为了减少遗嘱被误解或引起争辩的机会,委托律师为你起草和见证你的遗嘱是必须的。有相关经验的律师可帮助你处理你的每个资产并确保你的意愿都包含在遗嘱内。

在婚姻前立的遗嘱会在婚姻后自动撤销,除非遗嘱是在预料婚姻的情况下定立的。但该遗嘱赠给配偶的遗产和委任配偶为执行人、委托人或监护人之任命会依然被保留。离婚将取消遗嘱内赠给配偶的遗产和委任配偶为执行人、委托人或监护人的任命。

如果不立遗嘱会有什么后果?我曾经处理过一场官司。该官司涉及一家庭。该家庭有三个兄弟姊妹:大姐和两兄弟。在孩子们还年轻的时期,家母已离开了,分开居住。这姊弟与家父和奶奶租了房子住在一起。之后,大姐结婚并搬出了家。家剩下的两兄弟和家父及奶奶决定买一套公寓居住。他们一起凑钱支付房价。而价格的一部分是用抵押贷款支付的。该物业是以家父和奶奶的联名登记。之后,两兄弟共同偿清贷款。奶奶和家父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奶奶去世后家父跟随过身。二哥想卖掉该公寓,因为弟弟已经搬走了。但他发现他不能申请家父的遗产管理书,因为家母有申请的优先权。原来虽然家父和家母已经分居良久,但他们没有办妥离婚手续,所以家母仍然是家父的配偶并有权享有家父遗产的大部分。二哥没有多久也去世。因为他没有立遗嘱并没有配偶或子女,家母成为他遗产的唯一受益人。在这段时间,家母住在老人院并患有老人痴呆症,让她无法管理家父和二哥的遗产。家母去世后,大姐对弟弟称,家母去世前订立了一份遗嘱将她一切留给大姐,包括家母在公寓拥有的利益已留给了大姐。虽然弟弟有支付公寓的价格和偿还抵押贷款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他只能继承公寓的小部分利益(小过六分之一)。大姐拒绝承认弟弟有支付公寓的价格和偿还抵押贷款的一部分,并拒绝承认弟弟在公寓应该享有更大的利益。弟弟为了争取他在公寓之应有份额,他需要承受长期和昂贵的诉讼。但如果家父有立遗嘱将公寓以联名方式留给二哥和弟弟,以上的问题就可以避免。故事有一个剧情转折,因为大姐的丈夫是「家母的遗嘱」之见证人。依据香港法律,家母在此情况下于遗嘱内对大姐作出之任何财产的处置已属无效(见证人不能是受益人之配偶)(但这不是昆土兰的情况,除非立遗嘱人在2006年4月1日前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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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至澳大利亚

在2013年,联邦选举举办后托尼·阿博特成为了总理,澳大利亚政府自此开始实行边界主权行动(OSB)。该行动试图将所有到达澳大利亚海域寻求庇护的难民船转回大海。澳大利亚政府已经承认,于2013年12月和2015年6 月期间,有20艘载满633名难民的船只被阻止在澳大利亚登陆和被折返出发地。

为什么会有人冒那么大的危险飘浮大海为求到达澳大利亚?通过正式渠道获得澳大利亚的居留权是很困难的吗?

移民政策仍然是澳大利亚的热门话题。尽管澳大利亚是全球其中一个人口密度最低(现时每平方公里3.13人)的国家,在其短暂的历史中,大部分时间都是采取苛刻的移民政策。澳大利亚的移民政策于近年来有所放松,社会上便重新出现要限制移民人数之要求。前新南威尔士州长Bob Carr便是当中的支持者(他的理由是,澳大利亚的人口太稠密了)。

于澳大利亚,移民是由联邦政府在1958年制定的移民法和在1995年制定的移民附属法例所管辖。宪法的第五十一(二十七)条授权予联邦政府为移民事项立法。移民法是由入境事务和边界保护部部长(现时Peter Dutton MP)和入境事务和边界保护部实施。根据移民法,部长拥有广泛的权力,包括颁发签证、暂停发放签证、拒绝颁发签证及取消签证的权力。部长也有权力限制在每财政年度颁发的签证数量,并设置备用分数和及格分数以增加或限制有资格申请技术移民签证的人数。

目前,移民法内有二十六类别拥有永久居留权的永久性签证,包括三类别的商业技术签证、两类别的儿童签证、一类别的确认签证、两类别的优秀才能签证、两类别的雇主提名签证、一类别的特殊资格签证、一类别的诺褔克岛居民签证、两类别的其他亲人签证、两类别的家长签证、两类别的配偶签证、一类别的确实地位签证、一类别的折返签证、两类别的家长分担签证、一类别领土庇护签证和三类别的技术移民签证。每类别都有它的从属类别。申请永久性签证前,申请人通常需要已经获得临时性或暂时性签证。

除了永久性签证,移民法内还有三十八类别的临时性和暂时性签证,而每类别都有它的从属类别。大部分的临时性和暂时性签证是申请永久性签证前所必有的签证。一些签证,例如游客和学生签证,不会令其签证拥有者被颁发任何永久性签证,而签证拥有者必须在签证到期前离开澳大利亚。签证申请可以在境外或在澳大利亚境内递交,但某些签证申请只可以在境外递交。

有五从属类别的签证可让难民于澳大利亚永久定居,即难民签证(从属类别200)、国内特别人道主义签证(从属类别201)、全球特别人道主义签证(从属类别202)、紧急救援签证(从属类别203)和遇害女性签证(从属类别204)。这些签证的共同点都是申请人在其国家受到迫害或严重歧视如违反人权。

乘船来到澳大利亚但没持有签证的难民被称为非法海洋抵达者(IMAs)。如果达到某些规定的条件,于2014年1月1 日前乘船到达澳大利亚的IMAs可被颁发临时性保护(从属类别785)或安全港计划(从属类别790)签证。但自OSB实行后,于2014年1月1日后到达澳大利亚的IMAs不会被颁发任何签证。理由是澳大利亚不容许走私人口集团在澳大利亚的海域范围内运作。因为如此,难民已经没有什么理由冒危险飘浮大海来到澳大利亚。他们没有可能获得签证,而且来到澳大利亚的船只会被折返回大海。处理签证申请也需要很长的时间。处理于2012年8月13日和2013年4月30日之间到达澳大利亚的IMAs的签证申请只是最近才开始进行。

移民和边境保护部所作的决定,例如颁发、不颁发或取消签证之决定,可以在行政上诉审裁处进行审核。但并不是所有决定都可以进行审核。部长也有权力阻止对可以被审核的决定作出审核。在一些情况下,审核申请可以由亲人或保证人递交,因为签证申请人有机会不在澳大利亚以致没有机会亲自申请审核。在限定的情况下,移民和边境保护部和行政上诉审裁处所作的决定可以在联邦巡回法院、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被提出司法复核。司法复核仅限于处理是否有管辖权错误之事宜。法院不能改变或修改该决定,只可以将案件转回有关部门作重新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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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

只有最悲观的人会结婚前预定离婚。大多数将结婚的人都期待长久及幸福的婚姻生活。因为如此,当关系破裂时,牵涉的人会蒙受痛楚。而婚姻破裂可以影响很多人,包括有关夫妻和他们的父母、兄弟、亲戚、朋友及子女。有些人会偏袒一方。有些人会尝试安慰双方。对于有关夫妻,他们之间会互相指责、争吵和受苦。孩子们也遭受痛苦。他们的痛苦可以因无能为力的感觉而加剧。我处理过的一般离婚案件都是如此。

在澳大利亚,婚姻是由联邦政府在1961年制定的婚姻法管辖而离婚则是由联邦政府在1975年的家庭法管辖。宪法的第五十一(二十一)条和五十一(二十二)条授权给予联邦政府为婚姻和离婚事项立法。婚姻是由联邦政府在各州和领土成立的婚姻登记处进行登记。昆士兰的出生、死亡和婚姻登记处位于布里斯班乔治街110号。

任何人在结婚前都必须在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根据婚姻法的第VA部分,海外登记的婚姻会被认可,但该婚姻必须符合婚姻法的条例。在婚姻法内,重婚是一项罪行,而且十八岁以下的人不能结婚,除非他们已经满十六岁并有法官或裁判官的授权和父母的同意让他们结婚。澳大利亚不承认同性婚姻。在婚姻法内,婚姻被定义为一男和一女,在排斥其他人的情况下,自愿终身结合。

虽然婚姻法不承认同性婚姻,在家庭法内,同性情侣可以被视为事实上夫妻。他们可以采用家庭法的VIIIAB部让法庭为他们解决关系破裂后两人之间的财务问题。

澳大利亚只会接受一个离婚理由,那就是夫妇必须分居至少十二个月。夫妇分开生活也可以构成为分居,即使夫妇依然住在同一住所。相比之下,香港法律能接受多种离婚理由,包括夫妇至少分居两年、夫妇至少分居一年而双方同意离婚、通奸和不合理行为。在中国,如果夫妇同意,离婚手续可以实时办妥。

离婚是由联邦巡回法院和家事法院批准。除了处理离婚申请,法院也可以处理管养权、赡养费和物业安排的问题。事实上夫妻也可以通过法院处理同一些问题。家事法院的判决可以在香港高等法院登记和强制执行。

直到法院信纳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的事宜已获妥善安排,离婚的命令才会生效。法院所颁发的养育命令关乎儿童会与那一个父母生活、探视权和父母责任的分配。颁发养育命令之前,法庭必须考虑孩子的最佳利益。法庭可以考虑孩子的意见。孩子的意见可以通过家庭顾问所作的报告传达给法院。法院亦可委任律师代表孩子。尽管法院有权力颁发养育命令,法院会鼓励家长就管养权、探视权和父母责任分配达成协议。

赡养费是夫妻间其中一方定期给另一方的生活费,通常是开始进行离婚手续前经济上依赖另一方的配偶可以获得赡养费。支付者也可能需要为孩子支付赡养费。赡养费的金额取决于支付者的收入和配偶及孩子所须的生活费。

法院还可以就夫妻的财产之业权和权利作出命令。例如,法庭可以命令婚姻居所转让给某一方而投资物业转让给另一方。法院有广泛的权力就财产作出声明或权益更改。

依据家庭法订立的财务协议不仅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它亦可通过法院被强制执行。财务协议可以在任何时间订立,包括婚姻前、在婚姻期间和婚姻后。财务协议应该是由律师起草,因为如果财务协议不符合家庭法所规定的要求,财务协议可以没法律效力而无法执行。

对于已经生效的离婚命令,任何人不可以提出上诉。对于其他命令,联邦巡回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在家事法院提出上诉,而家事法院所作出的命令可以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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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澳大利亚和世界其他地方都承认四种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为﹕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在澳大利亚,宪法的第五十一(十八)条给予联邦政府权利为知识产权立法,以使规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和版权的法律在澳大利亚的各州和领土都有同样的约束力。获得法定机制的保护之前,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必须已经办妥颁发或注册的手续。相反,版权会自动享有的,并不需要任何颁发或注册。

专利含有受予专利拥有者的一连串用以保护有关发明之独家权利。专利拥有者可在专利有效之期间禁止他人利用该发明。虽然颁发专利是为了鼓励和奖励新发明,但最近便有声称专利将扼杀创新之指责。澳大利亚可颁发两款专利。第一款是标准完整专利,用以保护含有创造性的发明。第二款是创新专利,用以保护未必含有创造性的发明。发明拥有创造性是指该发明对业内人士来说是不明显的。业内人士也不会容易地研制成该发明。通常情况下,获颁发专利的发明必须是新颖的、含有创造性和有用的。澳大利亚颁发的标准完整专利享有长达二十年之保护(有关成药的专利享有长达二十五年),而创新专利享有长达八年之保护。

优先权对专利申请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两个有关同一发明的专利申请同时进行,优先权日期最早的申请(第一份被存档的申请)会被获颁发专利。澳大利亚允许临时专利申请。临时专利申请本身不会获颁发任何专利,但可以用于获得一个较早的优先权日期。

在澳大利亚颁发的专利只能在澳大利亚获得保护。如果发明需要在海外获得保护,该发明必须在其他国家获颁发专利。在海外申请专利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向每一个需要获取得保护的国家申请专利。第二是采用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际专利,然后指定所有需要获取得保护的国家。

商标用以识别一户商家和它的竞争对手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世界最有名的商标包括麦当劳和可口可乐之商标。麦当劳的商标用以识别麦当劳连锁餐厅所提供的快餐产品,而可口可乐的商标用以识别可口可乐饮料公司所提供的可乐产品。商标可以由字母、单词、名称、签名、数字、设备、品牌、标题、标签、票、包装、形状、颜色、声音、气味或上述之任何项目组合所构成。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拥有者可以于有关的类别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持续十年,并每次注册到期时可以续期十年。商标注册后,该商标必得受用否则商标的注册会被撤销。未注册的商标可以受普通法保护,但是,使用普通法保护商标通常需要较多时间和金钱。

在澳大利亚注册的商标只能在澳大利亚获得保护。如果商标需要在海外获得保护,商标必须在其他国家办妥注册手续。在海外注册商标有两种方式。第一是向每一个需要获取得保护的国家申请商标。第二是采用马德里议定书(Madrid Protocol),申请国际商标然后指定需要获取得保护的国家。采用专利合作条约申请专利和采用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商标的分别是马德里议定书需要一个预先存在的商标注册。因此,采用马德里议定书申请国际商标之前必须在澳大利亚办妥本地的商标注册。

外观设计是由产品形状、构造、样式和纹饰所构成的整体外观。新和独特的外观设计均可在澳大利亚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手续办妥后,外观设计的拥有人可以禁止他人使用该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注册持续五年,并可以续期多五年。如果外观设计需要在海外获得保护,外观设计必须在其他国家办妥注册手续。虽然外观设计可采用海牙体系(Hague System)获得国际保护,但澳大利亚不是海牙体系的成员国家,所以海牙体系的国际外观设计注册之申请不能在澳大利亚进行。

版权用以保护原创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并给予原创者权利禁止他人复制、发行、表演、传达或改编该作品。享有版权保护是自动的,无需透过颁发或注册。版权保护不是全面的,因为可以有例外的情况。例如,如果作品用于教学或研究的过程中,采用该作品一般都不会成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在一般的情况下,版权可持续至原创者去世的七十年后。版权可受海外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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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解散

在2016年5月8日,澳大利亚的首相特恩布尔宣布联邦议会将面临双重解散和联邦议会选举将于2016年7月2日举行。因应特恩布尔的请求,澳大利亚的总督彼得·科斯格罗夫爵士于2016年5月9日正式解散联邦议会,导致需要举行议会选举以选出众议院(议会下院)和参议院(议会上院)的新成员。双重解散仅适用于联邦议会,并不会影响州或领土议会。

要了解双重解散的性质,以及它存在的理由,我们需要了解联邦议会的运作方式。

联邦议会是由众议院和参议院两议院组成。众议院是由150名人民选出来自各政党及一些独立的议员组成。参议院是由76名同样是人民选出并来自各政党及一些独立的议员组成,他们被称为「参议员」。联邦议会之职责是就载于宪法内的事项制定法律。除了其制定法律的权力,在众议院获得大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组成的联盟之成员能组成政府,而其领导人能成为首相。

众议会的成员之任期为三年。三年任期到期后,众议院将举行新选举以选出新成员。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参议院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而在选举前参议院的一半成员将会退席,由新当选的参议员接任。但在双重解散下,所有参议员都会退席,让新选举举行。新当选的参议员中有一半的任期为三年,而其余的任期为正常的六年。

法律的起源为众议院或参议院提出的法案(通常是由众议院提出法案)。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将成为法律。法案需要在众议院和参议院以大多票数通过。如果提出法案的政党未能在众议院以及参议院获得大多票数,该政党将面临无法制定法律或进行改革的困难。虽然特恩布尔带领的自由党/国家党联盟在众议院拥有大多票数,但它们在参议院缺乏大多票数。为了在参议院通过法案,自由党/国家党联盟通常需要获得来自非自由党/国家党联盟之参议员的最少六票。其结果是,一些在众议院提出而通过的法案未能在参议院通过。

宪法里还有一个机制解决这样的僵局。根据宪法的第57条,如果众议院通过一项法案但该法案被参议院拒绝或未能在参议院获得通过或参议院通过含有众议院不同意的修改的法案,而三个月后同样的事情再发生,总督可以在收到首相之请求后解散议会之两院。双重解散后,如果同样的事情再发生,总督可以召开联席会议让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成员共同就拟订的法律进行表决。英国女王是澳大利亚的国家元首而总督是她的代表。尽管她是国家元首,她的权力一般是象征性的,她必须遵守议会所提出的意见。

双重解散在澳大利亚历史只有发生过七次,包括2016年发生的一次。最近的双重解散于1987年发生。总督只有召开过联席会议一次,就是在1974年所召开的。

引发2016年的双重解散的法案是2013年提出的建筑及建造业(提高生产效率)法案、2013年提出的建筑及建造业(相应及过度性条文)法案和2014年提出的公平工作(注册机构)修正法案。该法案据称被参议院拒绝过两次,而该两次拒绝之间相隔的时间为必须的三个月。

由于双重解散已经生效,议会的两院已被解散,两院的所有成员已同时退席。新选举必须举行为众议院和参议院选出新成员。为了将在2016年7月2日举行的选举,各政党已经开始他们的竞选活动。自由党/国家党联盟是否可以保留他们在众议院的大多票数以及获得参议院的大多票数,使上述的法案可以于两院通过,仍有待观察。在1914年,要求双重解散的政党于随后的竞选落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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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污

腐败的政府官员和他们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在中国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人民经常痛斥腐败的政府官员和没有打击或制止他们的当任皇帝。相反,打击贪污和惩罚腐败官员的皇帝和在他身边扶助他的人,如包拯,都被人民称赞。近期,由共产党主席习近平带领的中国政府展开期待已久的反贪污行动。许多中国政府的高级官员因犯了贪污罪而被监禁。还有更多被怀疑犯了贪污罪的官员正在接受调查。贪污依然是中国社会的一个大问题(中国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数的排名是较低的第83位)。主席习近平是否可以打击贪污还有待观察。

澳大利亚经常被列为世界最廉洁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数的排名是第13位)。香港也被列为世界最廉洁的地方之一(香港在2015年的清廉印象指数的排名是第18位),但因为最近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和新鸿基前任董事长郭炳江被判犯了贪污罪,使香港的贪污情况渐趋严重(香港在2012年的清廉印象指数的排名高达第12位)。此外,前廉政公署署长汤显明,因为为到访的中国政府官员安排膳食和礼品作出过度支出,引来贪污的指控。

澳大利亚的反贪污机构为遏止贪污,建立了举报贪污行为的渠道、调查贪污行为的投诉和检控贪污行为。该反贪污机构是独立的政府机构并由广泛的法律架构管辖。澳大利亚的每一个州都有一个反贪污机构专为该州调查贪污投诉。北领土因缺乏一个反贪污机构而受到批评。调查联邦政府内的贪污行为是联邦警察部队的责任。

在昆士兰,罪行和贪污委员会(Crime and Corruption Commission)(CCC)是为了调查贪污行为而成立的。此委员会是由2001年制定的罪行和贪污法及若干法例所管辖。根据罪行和贪污法,CCC有责任评定和调查贪污投诉。

贪污行为被定义为将影响州内的政府机构如立法会或警察部队或受委任的官员如政府部长执行事务或行使权力因而引致、或可引致不诚实或不公正的手段执行事务或行使权力、受委任的官员违反信托或误用情报或资料而令该机构或官员受益或令他人受益或令他人受损害,而且它属于刑事罪行或可受解雇的违纪行为。贪污行为的例子包括贿赂、勒索、取得或提供秘密回扣。

在昆士兰外发生的行为以及官员上任前或离职后的行为都可以成为贪污行为。企图或串谋作出贪污行为也可以属于贪污行为。贪污行为没有时效期限,即使贪污行为内的一些要素的时效期限已经过去,该行为仍可被提出检控。

贪污行为的投诉是以法定声明提出,除非投诉人拥有相关的豁免。政府官员有责任将所有怀疑是贪污行为的行为告知CCC。CCC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包括将贪污行为转交警务处处长或政府官员处理。CCC也可以迫使被调查人员提供资料或文件、进入被调查者办公室进行调查、要求他人透露与调查有关的文件、申请搜查令、进行搜身和扣押财产。

如果CCC发现任何投诉、事项或情报涉及贪污行为,或可能涉及贪污行为,CCC可以向所作出贪污行为的人仕进行检控。检控贪污行为可以在昆士兰民事和行政审裁处(QCAT)进行。但如果该检控被转交刑事检控专员处理,该检控则会在昆士兰法院被列为刑事罪行进行。如果QCAT裁定贪污罪成立,QCAT有权命令有关之公职人员被解雇或被降职,又或取消增加其薪金或减少其薪金。那些被法院裁定犯了贪污罪的人仕可以被判处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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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提包的合法性

你是否曾经被要求打开你的提包以通过超市或百货商店的检查?我经历过亦痛恨这样的经历。我已决定不再在任何一间会向客户进行提包检查的商店购物。我总会,像旺角青少年一样,随身在我肩膀和胸部斜挂着一个大提包,因为我逛街时喜欢随身携带很多东西。但不幸的是,正因为如此,我得到商店内过分热心的提包检查员关注,尽管他们有或没有怀疑我在店内行窃。而我总是觉得被要求打开我的提包进行检查是个侮辱之经历。

法律没有给店铺或店主一个指定检查客户提包的权利。事实上,如果店主或其员工怀疑客户可能在商店内行窃,正确的行动是打电话报警,并尝试在警察来到之前将客户依法扣留下来。根据昆士兰警察权力和责任法第29(1)条,昆士兰警察有权搜查别人的提包如果提包内可能含有窃赃物。店主有可能在报警前要求客户打开提包进行检查,但是,由于店主没有权利检查客户的提包,客户可以拒绝打开提包进行检查。

那么,为什么一些店铺要求他们的客户打开提包进行检查?检查客户提包的权利从何而来?这主要源于私有财产和合约法。

像房子,店铺是私有财产。如果我,没有别人的同意,进入他的房子,我是非法侵入别人的房子。根据昆士兰警察权力和责任法第19条,如果没有占用人同意或由裁判官或法官颁发的命令,甚至是昆士兰警察也不能进入别人的房子以达到打听,调查或送达手令之目的。店主给予客户许可证进入商店,使客户不作为非法侵入者。但是,如果客户没有支付充足的入场费,店主可以在任何时候撤销其许可证。一旦许可证撤销,客户将立即成为非法侵入者并必须要实时离开。

如果不违反任何反歧视法律,店主可以禁止别人进入他的商店。店主还可以在许可证附加条件,这些条件被称为「入场条件」。入场条件之例子包括「狗不能进入」之规限以禁止人们把狗只进入店内,以及「不得携带食物或饮品入内」之规限以禁止任何人携带食物或饮品进入商店内。还有另一个条件,是这文章所关注的。那就是如果店主要求你,你必须把你的提包给店主检查。然而,如果店主想施加这样的条件,客户必须在他们进入商店时意识到这些条件。换句话说,这些条件必须在商店入口的显眼位置显示,让顾客进入商店时可看到及表示同意这些条件。

我曾经写过一封愤怒的电子邮件至一间超市投诉其处所的店员向我进行提包检查。超市代表回信给我指,商店的入口有标志表示所有客户都授权该店进行提包检查。当我回信指出我从来没有见过这样的标志在商店门口后,他们便再没有回复我。

如果我拒绝让店主检查我的提包会引起什么?店主可能会撤销其许可证,并要求我离开。或者,如果店主认为我有偷东西,他可立即报警,并在警察到来之前尝试依法扣留我。他也可寻求法院颁发强制履行令,命令我遵循进入条件打开我的提包进行检查。但我怀疑他是否会制造那么多麻烦及法院会否颁发这样的强制履行令。

有人可能争辩说检查提包是必要的,因为可以阻吓盗窃。我不在乎这样的说法。首先,我在店铺里只是为了购物,而不是参与任何阻吓盗窃的宏伟计划。如果商店是认真的阻吓盗窃,他们应该安装更多闭路电视,并聘请更多的保安人员,而不是让客户经受随机提包检查。其次,我不喜欢被要求打开我的提包进行检查,因为这要求暗示我在商店内偷东西。我也不喜欢陌生人窥视我提包里的东西,因为提包里的东西是属于我的而又是我的私人物品。每一次检查都是羞辱和有辱人格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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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之法院

昆士兰的法院体系包括昆士兰民事和行政审裁处(Queensland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Tribunal;简称QCAT)、裁判法院、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昆士兰的最高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审理昆士兰法律下之严重刑事案件、所有民事案件及一些联邦法律下的事项。审裁处和较低级的法院不能审理超越其司法管辖权的案件。

QCAT 实不是一所正式法院而是审裁处。除非诉讼人是小孩或有困难代表自己,否则诉讼人需要代表自己。但诉讼人也可以向律师征求法律意见和委托律师拟备审讯用的文件。QCAT的司法管辖范围限于轻微的民事纠纷和审核政府机构所作的决定。轻微的民事纠纷被定义为金额不超过$25,000的申索、消费者与贸易商之间或贸易商之间涉及不超过$25,000价值的商品和服务之纠纷、由汽车引起而不超过$25,000财产损毁的申索、车辆修理的申索、租务事宜、有关围墙和树木而涉及建筑法之纠纷。此外,QCAT具有司法管辖权委任监护人和管理人、审理有关歧视的申诉、审理有关楼宇和建筑付款的申索、审核政府机构对儿童和年轻人作出的决定、对指定职业的人员作出进一步的纪律处分和审核职业纪律审裁委员会的决定。QCAT所作的决定可以在QCAT的上诉审裁处提出上诉,但并非QCAT作出的所有决定都可以上诉。QTAC和上诉审裁处所作出的一些决定也可以在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裁判法院是昆士兰最低级的法院。获逮捕和被控犯刑事罪的人必须首先被带到裁判法院。裁判法院将决定是否让犯人保释以及是否将案件转交区域法院或最高法院审理。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审理所有可公诉罪行。所有简单罪行,例如交通罪行,都会在裁判法院循简易程序进行审讯。有些可循简易程序审讯的可公诉罪行,例如入屋盗窃罪,也可以在裁判法院审理。可公诉罪行是严重的刑事罪行。除了刑事司法管辖权,裁判法院还有不超过$150,000之申索的民事司法管辖权。

区域法院有司法管辖权审理严重的刑事案件,其涉及之案件的最高刑罚不超过二十年监禁,例如是身体严重伤害罪。但有些可以判超过二十年监禁的罪行,例如强奸此等,也可以在区域法院审理。刑事案件需要由陪审团定罪。除了刑事司法管辖权,区域法院还有不超过$750,000之申索的民事司法管辖权。如果民事申索金额不超过$150,000,区域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至裁判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由陪审团审判。裁判法院所作的决定可以在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最高法院审理例如是误杀和谋杀之最严重的刑事案件,并有无限的民事司法管辖权。虽然最高法院有无限的民事司法管辖权,但如果申索金额不超过$750,000,最高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至区域法院或裁判法院审理。除了审理受昆士兰法律规管的事项,最高法院也可以审理受联邦法律管辖的一些事项,例如是公司清盘的申请。刑事案件需要由陪审团定罪,但民事案件则不一定由陪审团审理。最高法院是由审讯部和上诉法庭两个部分组成。QCAT、区域法院和最高法院之审讯部所作的决定可以在上诉法庭提出上诉。裁判法院所作的某些决定可以在最高法院之审讯部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是全国的最高法院。它审理来自各州和领土之最高法院的上诉,包括昆士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还审理来自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的上诉。高等法院和其主要登记处都位于堪培拉(Canberra)。它还有位于各州和达尔文(Darwin)的登记办公室。在高等法院提出上诉之前必须有高等法院颁发的上诉特别许可。高等法院经过初步聆讯后会作决定是否为案件颁发上诉特别许可。高等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因为已没有比高等法院还要高级的法院为判决提出上诉。

昆士兰还有联邦巡回法院、联邦法院和家庭法院。该等法院和高等法院一样,皆是由联邦政府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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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股东权利和股东派生诉讼

澳大利亚的公司法给予少股东广泛的保护。如果少股东在公司受到董事或大股东的欺压、不公平损害或不公平歧视,法院可以为少股东作出补偿命令,例如将公司清盘或命令其他股东或公司买断少股东的股份。然而,公司所作出之一般对少股东有不良影响的决定可能不足以使法院作出补偿命令。该决定必须有违真诚或是合理的董事局不会作出的决定,法院才会对此作出补偿命令。

公司是由两组人(董事和股东)组成的法律实体。股东是公司的拥有人,而每股东拥有公司的份额取决于该股东在公司拥有的股份和公司已发行的股票数量之比例。股东拥有各种权利,包括委任公司董事和分享已宣布摊还之债款的权利。然而,股东没有管理公司之权利。公司是由数字公司董事(也被称为「董事局」)管理。尽管如此,澳大利亚允许单一人董事和股东的公司存在。

在公司会议(无论是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案或动议都是由投票表决。拥有超过公司的百分之五十股份之股东可说是该公司的控制者(虽然特别决议需要至少百分之七十五票数通过)。通常情况下,拥有大多数股份的股东(被称为「大股东」)可以委任董事,使他们间接控制公司。拥有少数股份之股东被称为「少股东」。

股东之间有时会订立股东协议,让少股东有委任董事的权力,从而影响董事局作出的决定。也有时,股东之间会有共识,了解少股东将会积极参与管理公司,尤其当少股东成为股东时同时也被委任为董事。

董事局和股东在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将影响少股东的决定。例如,少股东于公司的管理层被排除到外、少股东收取不到公平的股息、限制少股东的股权转让从而令少股东无法出售股份及离开公司,以及大股东没有采用一个公平的股价买断少股东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裁定该行为涉及欺压、不公平损害或不公平歧视,法院可以为少股东作出补偿命令。

虽然只有董事才有权管理公司,但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代表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士采取法律行动。该行动是特别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该行动需要法庭之许可。如果公司有机会不会自己采取法律行动、不会适当地处理该法律行动、或不会适当地进行该法律行动之步骤,而申请人是真诚的,以及给予股东许可是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的话,法庭通常都会给予许可。诉讼须含有要予以认真处理的问题,而申请许可之14天前,申请人有以书面方式将有关申请告知公司。但如果法庭觉得是适当的,法庭亦可以给予许可,尽管申请人没有给予公司14天的通知。

股东派生诉讼通常是用来起诉对公司作出违反受信责任的行为的公司董事。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责任和其他董事责任,包括谨慎及努力行事、秉诚行事、不可以用董事的地位为自己获得不适当的利益,及不可以不适当地利用由董事职责获得的信息。董事的违反责任行为之例子为:将公司业务转移到董事拥有或隶属于董事的实体、建立与公司竞争的机构、挪用公司资产和将公司作为私人贷款之抵押。

在股东派生诉讼中,股东使用公司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如果董事有违反责任,董事大有可能不会以公司的名义起诉自己。法院作出的补偿归于公司,包括补偿公司的损失或讨回公司的资产。股东是否可以从公司取回派生诉讼之讼费,取决于派生诉讼的结果。法庭也可能要求股东为公司须承担的讼费提供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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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歧视法

昆士兰制定反歧视法的目的是为了延伸联邦政府的反歧视法律、在整个昆士兰一致地应用反歧视法以及确保违法行为的裁决可以在法院执行。联邦政府已制定一系列的反歧视法律,如2004年制定的年龄歧视法、1992年制定的残疾歧视法、1975年制定的种族歧视法和1986年制定的性别歧视法。1991年制定的反歧视法是澳大利亚进一步的反歧视法律。

反歧视法禁止以下列属性作为基础的歧视行为﹕性别、关系状况、怀孕、父母地位、哺乳期、年龄、种族、障碍、宗教信仰或活动、政治信仰或活动、工会活动、合法的性活动、性别属性、性取向、家庭责任以及与任何有上述属性的人有关联或关系。歧视行为可以直接或间接作出。

直接歧视的定义是在或将在是相同或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有人对待有属性的人,或提议对待有属性的人与对待没有属性的人有差别。

间接歧视的定义是有人对某一个拥有属性的人施加或提议施加条件,而有属性的人没有或不能遵守该条件但大多数没有属性的人有遵守或可以遵守该条件。同时,该条件是不合理的。条件合理与否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包括不遵守条件的后果。

反歧视法禁止于下列情况作出歧视行为:工作前及于工作中;将成为合作伙伴于合伙前及合作伙伴于合伙前;产业、专业、贸易或业务机构于成为成员前;产业、专业、贸易或业务机构在处理有关成员之事宜时;审核资格组织于审核资历前;审核资格组织于审核时及职业介绍机构于招聘时。

尽管反歧视法禁止于工作前及在工作中作出歧视行为,反歧视法提供了一些豁免。豁免可适用于真正的职业要求、住宅家政服务、住宅托儿服务、儿童工作、单性住宿、工作人员为夫妇、合作伙伴的退休年龄、青年的工资、工作能力受损、特殊服务或设施之需要和残疾。如果歧视行为是以年龄、性别或种族为基础,豁免一般是不适用的。

反歧视法还禁止于商品和服务方面的歧视行为例如是企业拒绝或没有供货给其他人。但于有文化或宗教意义的场所、基于年龄的利益、儿童必须由成人陪同和需要特殊服务或设施作出的歧视行为是有相关的豁免的。养老金、保险、土地、住宿、俱乐部会籍和事务方面的歧视行为也有相关的豁免。

反歧视法也处理性骚扰的问题。反歧视法禁止性骚扰行为。

反歧视法还禁止相关反感行为,如请求和鼓励违反该法、非法请求可作为歧视基础之信息以及种族与宗教之诽谤。反歧视法也禁止相关非常反感行为,如歧视性广告、伤害他人和严重的种族与宗教之诽谤。

反歧视委员会是执行反歧视法的机构。该法禁止之行为的投诉必须向署长递交。署长可以接受投诉,即使投诉人较早前同意不进行投诉。投诉必须由禁止行为发生后的一年内递交。署长有权接受禁止行为发生后超过一年的投诉,如果投诉人可以显示良好的原因。收取投诉后,署长必须在二十八天内决定接受或拒绝投诉并及时告知投诉人有关决定。被解雇的工人需要注意在反歧视法下,工人先申请工业补偿或先向署长作投诉有很大的分别。

署长接受投诉后可以随时进行调查。署长可以尝试进行调解来解决投诉。如果没有进行调解或调解不能解决投诉,投诉人可以要求署长将投诉转交昆士兰民事和行政审裁处(QCAT)审核。如果署长接受投诉六个月后依然未能解决投诉,投诉人可以要求署长将投诉转交QCAT审核。

QCAT会审核由禁止行为发生后不超过一年已递交署长的投诉。如果投诉是由禁止行为发生后超过一年递交的,QCAT依然可以审核该投诉如果审核投诉对双方是公平而又合理的。QCAT可以命令律师参与审讯以协助审裁处。如果投诉证明成立,QCAT可以作一些命令,如被告需要承诺不再对投诉人作出违法行为、被告向投诉人支付金钱作为赔偿或被告需要为投诉人做一些事情以纠正投诉人所蒙受之损失和损害。在一些情况下,QCAT作出的命令可以在上诉审裁处或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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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权管有

如果有人在指定之期限违反土地原拥有人的权利,占用原拥有人的土地,逆权管有可让该人(简称「占有人」)获得该土地的拥有权。占有人占用土地之前,土地可能被原拥有人遗弃或弃置。如果原拥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执行他的权利驱逐占有人,原拥有人可能会失去收回土地的权力而占有人可以申请注册为土地之拥有人。根据昆士兰于1974年制定的法律行动时效法之第十三条,原拥有人有十二年之指定期限向占有人提出起诉收回在昆士兰的土地。因此,如果原拥有人没有在占有人逆权管有土地之12年期限内向占有人提出起诉收回土地,原拥有人会失去起诉收回土地之权利。逆权管有并不适用于昆士兰的官地。

逆权管有的存在可确保所有土地受利用,而不会受拥有人遗弃或忽视。如果拥有人不占据或利用他的土地,他可能会因逆权管有失去土地。逆权管有的存在也可以解决争地的问题。于指定期限内占有土地的人会对土地有较强的业权。

逆权管有他人土地的人可说是一个入侵者。因此,直到原拥有人失去收回土地的权利,占有人可能会被原拥有人驱逐和需要为占领期间支付中间收益(mesne profits)。逆权管有须要占有人没有原拥有人的允许或同意占领土地,所以如果占有人是经租赁或许可证占领土地,占领不会属于逆权管有。但是,如果租约或许可证已到期而占有人没有持续支付租金或许可费,占领可以由其时候开始属于逆权管有。

要构成逆权管有,占有人必须实际地占有土地和有意向拥有土地。实际占有土地行为包括占领土地、将围栏包围土地或更换门锁等,一般控制土地的经常行为。有意图拥有土地之行为包括像土地原拥有人一样利用土地,例如在土地建立房屋或耕种并将其他人包括原拥有人排除于土地外。

大约一年前,我为客户打赢一场逆权管有的官司。此案件涉及一家庭,其父亲于五十年代占领了一块被遗弃和忽视的农地。父亲栽培土地和于土地上耕种,他将农地种植的农作物在当地的市场出售。在农地上方的高原上,他建立了他家人居住的房子。他最年幼的孩子出生时,他一家人便是住在该房子。父亲不知道农地是谁拥有,亦没有人阻止他占据和使用农地。虽然农地已有自然屏障包围,但农地额外也有些围栏围绕它。经过五十年的耕种,父亲已变老了。他将农地交给他的二子继续耕种。于2002年左右,有人自称是农地的拥有人多次来到房子意图进入农地(因为进入农地需要经房子)。警察被召来很多次,而因为父亲一家人有交房屋的差饷和在小区生活是众所周知的,每次警察都叫业主离开。

父亲过世后,母亲被诊断患上老人痴呆症。业主为收回农地向二子展开诉讼,并要求二子为过去的六年支付占用土地的中间收益(时效期限只准业主索偿过去六年的损失)。业主声称农地是前业主于1964年租给父亲的。而前业主于1976年将农地赠给他后,他允许父亲继续使用农地而不须支付任何费用。业主还声称,在1981年,父亲将农地交回给业主后,农地直到2002年还在悬空,二子只是于2002年开始在农地耕种。因此,农地的逆权管有只是由2002年开始,而业主起诉收回农地之指定时效期限仍未到期。

二子对业主的诉讼进行辩护,但因父亲已过世而母亲患了病,除了他,没有人可以作口供否认业主的供词。最终,法官认为业主说有关1981年父亲将农地交回给业主的话是可信的。但当法官查看五十年代直到现今的航空照片,他发现于1981年后农地上依然有进行耕种,而没有业主说的于1981年和2002年间被悬空的情况。在法院的判决中,法官裁定由1981年起父亲于没有业主的允许或同意下将农地占领和进行耕种,农地被逆权管有,而他的二子持续逆权管有农地直到现在。因为逆权管有已经超过十二年的指定时效期限,业主已经失去收回土地的权利。二子被授予农地的管有权。

业主已经对判决申请上诉许可,但法院拒绝给予他上诉许可。因为法院认为他的上诉理由没有合理的成功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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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之地方政府

昆士兰之地方政府是由2009年制定的地方政府法管辖。根据该法,在地方政府工作的人必须遵守地方政府的原则行事。地方政府的原则包括透明及有效的流程、符合公众利益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管理资产和基础设施、提供有效的服务以及议员和地方政府雇员的合法和道德行为。即使布里斯班城市议会是一个地方政府,它是由2010年制定的布里斯班城市法管辖,而不是由地方政府法管辖。

昆士兰被分为多个地方政府区域,而每个区域是由一个地方政府管辖。地方政府区域也可以进一步划分为分区。根据2012年制定的地方政府规例,昆士兰被分为76个地方政府区域(不包括布里斯班城市)。每个区域都有地方政府选举当选的议员包括市长的指定数目。举例来说,黄金海岸城市议会有15个议员(包括市长)和阳光海岸地区议会有11个议员(包括市长)。布里斯班城市议会与其他地方政府不同,它有自己的法律管辖,并有26个议员(不包括市长)。

地方政府负责昆士兰的一部分的良好规则和管辖。它有权力为地方政府区域的良好规则和管辖做任何事。然而,地方政府不能做州政府也不能做的事。地方政府不能在区域外行事,除非有地方政府部长(目前为Hon Jacklyn Trad)的书面批准。地方政府可以与其他地方政府、州政府或联邦政府合作,展开联合政府活动。

所有议员包括市长都有同一的责任,包括代表其区域的居民的目前和未来的利益、为地方政府和小区提供高质素的领导、参加议会会议、制定政策、作出决定和为地方政府的表现向小区负责任。市长有额外的责任,包括领导和管理市长作为主席的会议、为地方政府编制和提交预算、指令首席执行官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为首席执行官进行绩效考核。

地方政府选举每四年举行一次。补选可能会为填补议员空缺而举行。即将参选议员选举的人必须是成年的澳洲公民、于举行选举的地方政府区域内居住、登记为选民和没有被取消做议员的资格。他们也必须由已注册的政党内的已注册人员或由六位地方政府区域的选民提名。如果地方政府区域已被划分为分区,每分区都会举行自己的选举。

参选人必须披露是否在指定的披露期间收过任何礼品或贷款。在指定披露期间为选举内举行的政治活动作出支出的第三方也必须作岀披露。

地方政府可以为地方政府区域的良好规则和管辖制定必须或合宜的地方法律。然而,地方政府不能制定有关网络连接、选举广告、发展流程、反竞争规则和游泳池安全的地方法律。如果地方法律和州法律有矛盾,州法律会取代地方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部长可以暂停或撤销地方法律。

地方政府有其区域内的道路的控制权。其道路的控制权包括建设、维修和改善道路、及收购土地以加宽道路或用作行人道使用。地方政府可以要求业主将其房子连接到地方政府拥有及管理的暴雨排水渠。地方政府也可以在其区域内建立购物中心和渡轮服务。

地方政府可以征收差饷和费用。地方政府除了可以就土地征收差饷外,亦可以就废物管理、燃气、污水和食水及一些由地方政府提供的设施和活动征收费用。地方政府可以就逾期的差饷和费用于有关土地注册押记。

地方政府部长有监察和评核地方政府的最终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部长可以行使权力凌驾地方政府所作的决定、驱逐议员、解散地方政府及委任一个临时管理人暂时地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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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州政府

昆士兰州政府是由1867年制定的宪法和2001年制定的昆士兰宪法管辖。宪法规定昆士兰必须有一个议会和一个立法会。议会是由英女皇(由昆士兰总督代表)和立法会组成。立法会为昆士兰的治安、福利和良好管理立法。立法会有89位议员(下个选举会增加到93位议员),每位议员分别代表昆士兰的一个选区。昆士兰的行政政府是由总督、内阁和行政会议组成。内阁是由总理和其他一些部长组成。部长的人数不能超过19位。部长是由占立法会大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成员任命。行政会议的成员和内阁的成员是一样的。内阁和行政会议的分别是总督会参与行政议会的会议但不会参与内阁的会议。结果是,内阁是用来制定政策而行政会议则是用来执行政策。法院也是昆士兰州政府的一部分。

目前,立法会有89个席位,而下届选举会增加到93个席位。立法会选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下一届选举后,将会改为每四年举行选举一次)。立法会的候选人必须是成年的澳洲公民、是已登记的选民及没有被取消做立法会议员的资格。候选人必须由已注册的政党的已注册人员或六位有关选区的选民提名。2015年的昆士兰选举采用了可选的优惠选举的表决方式。但可选的优惠选举已被废除,下一届选举会采用全面优惠选举的表决方式。

在2015年的昆士兰州选举中,澳大利亚工党(ALP)获得44个席位而自由国家党获得42个席位。其余的席位是由凯特的澳大利亚党(2席位)和独立候选人获得。虽然ALP获得最多席位但它依然缺乏一席,并没有获得大多票数(45席位)使它可以自行立法。它只可以成为小数政府。独立议员Peter Wellington对ALP投以信心和资源供应。2015选举后,立法会议员Rob Pyne和Billy Gordon向ALP政府辞职而成为独立议员。他们也对ALP投以信心及资源供应。工党目前需要其他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三票才获得大多票数(45票)让它能通过法案。投以信心及资源供应是指独立议员会于有信心或没有信心情况下就获拨款的法案支持政府,但对于其他法案会根据良心投票。

昆士兰行政政府拥有整个人的权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内阁制定行政政府的政策和决定,而行政会议则给予这些政策和决定法律效力。内阁的部长将该等政策和决定实施。内阁和内阁的部长要对议会负责。部长也要对他们自己的事项范围负责。部长可有不同的事项范围。目前部长的事项范围包括艺术、基础设施、地方政府和规划、贸易和投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峡岛居民的合作伙伴关系、体育、医疗、救护服务、旅游和重大活动、国家发展、自然资源和矿业、司法、培训和技能、警察、消防和急救服务、惩戒服务、交通、英联邦运动会、主道路、道路安全和港口、能源、生物燃料和水的供应、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国家公园和大堡礁、创新科技和数码经济、小企业、小区、妇女和青少年、儿童安全,预防家庭暴力、残疾人士服务、老年人、协助总理处理有关北昆士兰之事宜、就业和劳工关系、赛车、多元文化事务、住屋和公共工程以及农业和渔业。不履行职务的部长可能会受到不信任的表决。

法院也是昆士兰州政府的一部分。基于三权分立的原则,政府被分为三个分支: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已于先前讨论过。司法机构的作用是解释法律和为法院审理的案件引用法律,并制衡政府的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根据2001年制定的昆士兰宪法,昆士兰必须有一个最高法院和一个区域法院。宪法没有提及其他法院或审裁处,例如裁判法院和昆士兰民事和行政审裁处。最高法院拥有所有昆士兰司法必须的管辖权。法官是由总督在行政局任命和解雇,但法官只有在立法会接受法官有作出不检行为或无能力执行职务之情况下才能被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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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政府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又称为英联邦政府)是由澳大利亚的六个州殖民地于1901年成立。它是由每个州之全民投票中获批准的澳大利亚英联邦宪法(简称为宪法)所管辖。根据宪法,联邦议会拥有立法权利。它是由英女皇(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行政政府是由英女皇(由总督代表)、联邦行政会议和国家部长组成。所有国家部长都是内阁和联邦行政会议的成员。宪法规定了联邦行政会议的存在,并没有提及内阁之存在与否。虽然如此,行政政府的政策和决定是由国家部长在内阁制定,而行政会议会为该等政策和决定提供法律效力。联邦法院也是联邦政府的一部分。宪法已进行过修正,最近的一次是在1977年进行。尽管如此,宪法依然有白澳洲政策的影子,例如宪法的第25条可让州政府取消某种族于其议院选举的投票资格,以及第51(二十六)条可让联邦政府为某种族制定特别法律。

参议院是议会的上院,并有76个成员。六个州之中每一个州都有12个成员,而北领地和澳洲首都领地各自有2个成员。参议院的成员被称为「参议员」。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参议院选举每3年举行一次。选举将举行前,参议院的一半成员会退席,由新选出的议员接任。

众议院是议会的下院,目前有150个成员。每个州的众议院成员的数目取决于该州的人口数目。计算须首先将澳大利亚的人口数目除以参议员数目的两倍,然后将该州的人口数目除以之前计出来的数目。每个州必须有至少五个众议院成员。每个州都会被分为选区。目前昆士兰有30个选区,因此昆士兰有30个众议院成员。众议院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三年任期到期后,新选举会举行以选出新众议院成员。

参议院或众议院选举的候选人必须是澳大利亚公民、已满18岁、是众议院选民或有资格于众议院选举中投票。候选人必须由100位有关选举的选民或注明候选人的已注册的政党内的已注册人员提名。

宪法规定联邦议会可立法的事项。如果联邦法律与州法律有矛盾,联邦法律会取代州法律。高等法院会判断已制定的法律是否在联邦议会的立法范围内。

国家部长是行政会议的成员,并由在众议院获得最多席位的政党或政党组成的联盟的当选成员委任。该政党或政党组成的联盟之领导者将成为首相。虽然宪法规定总督拥有联邦政府的行政权力,总督必须遵守议会所提出的意见。行政政府的政策和决定是内阁所制定。内阁没有总督的参与。行政会议的存在除了是向总督提供意见外,它亦可以为内阁制定的政策和决定提供法律效力。国家部长的数目可由议会订立。联邦政府对某些事宜是否有权力或责任处理可由高等法院判断。

联邦政府的司法机构包括高等法院和联邦议会所建立的其他法院。高等法院解释和应用澳大利亚法律,并有权审理任何其他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的上诉,包括昆士兰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审理任何有关条约、涉及领事或其他国家的代表、联邦政府为当事人、各州之间和对联邦政府人员申请履行职务令或禁止令或强制令的事宜。高等法院也被赋予司法管辖权审理宪法所产生或有关其解释以及正被审判有关联邦法律的可公诉罪行的事宜。

高等法院之法官是由总督会同行政会议(总督参照行政会议的意见行事)委任,并年屈七十时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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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与仲裁

跟所有现代的法律制度一样,昆士兰的法制鼓励使用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以取代使用法院解决纠纷。相比于使用法院,使用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的好处包括较低的费用和较快地解决争议。两种最流行的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为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之间有很大的分别。调解是自愿的,除非法院或审裁处规定当事人在展开诉讼或持续诉讼之前必须参与调解。仲裁是双方同意进行的,并通常是合约指定的唯一解决争议的方式,尤其如果合约是一份建造合约。

调解是最符合成本效益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在进行诉讼或仲裁或持续诉讼或仲裁之前,改为使用调解。进行调解前,双方必须委任一位调解员,并预订调解会议的场所。调解员会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调解会议将在不损害的原则下进行,其意思是在调解当中的讨论不可以在先前或之后进行的诉讼中披露,无论调解成功与否。当事人可以由法律代表陪同。调解员通常是一位律师。调解员通常会让双方在联合会议上发言,然后将双方分开以进行谈判,而调解员会当上中间人的角色。正因如此,双方需要预订至少两个会议房间(如果有多过双方参与调解便需超过两个房间)。

调解的优点是涉事双方能在不局限于其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达成解决方案。与使用法律程序或仲裁解决纠纷不同,当事人可以自由讨论任何解决方案来解决纠纷,而不一定需要考虑法律程序后的结果。当事人可以采用任何条款解决争议。如果双方达成协议,双方可以签署和解协议。然而,并非所有进行调解的纠纷都获得解决。根据笔者的经验,大约进行调解的十个案件中有六个会在调解过程中得到解决,其余的会在调解后解决或需进行审讯。调解会议成功的机会取决于双方有多大的渴求解决他们的纠纷。

笔者曾经参与过由早上9:30开始到零晨4:30结束的调解会议。调解会议有三方,而本人是代表其中一方。幸运的是,所有当事人都渴望和解,并于悠长的调解会议结束前签署和解协议。

仲裁是一种类似法院诉讼的替代诉讼纠纷解决方案。双方必须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当事人签署的合约可能规定必须使用仲裁(通常是建造合约)。然而,任何合约包括雇用和建筑合约都可以包含仲裁条件。如果含有仲裁条件的合约引起争议,或双方同意就争议使用仲裁,双方需要委任一名仲裁员或数字仲裁员来使用仲裁解决纠纷。双方委任的仲裁员可能对争议的事宜拥有特别知识和经验。随后,双方必须跟随仲裁员的指示,如同在法院诉讼中跟随法官的指示一样直到仲裁审讯进行。仲裁审讯进行后,仲裁员会对双方颁发裁决。裁决与法庭颁发的判决一样,皆可以在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理会合约内的仲裁条款,在法院展开诉讼,另一方可以因双方已同意使用仲裁解决纠纷为理由从法院获得搁置诉讼的命令。

仲裁不会提供类似调解的重大成本节约。仲裁的最明显优势是解决纠纷的速度。纠纷可以在数月内解决。相比之下,法院诉讼动辄需要数年时间才有结果。双方需要支付仲裁员和仲裁场地的费用。双方可能也需要委托大律师。尽管如此,仲裁解决纠纷所须的时间会比较少,所以双方支付的律师费都会少一些。

仲裁颁发的裁决可以在州法院或联邦法院强制执行。目前,仲裁可以采用昆士兰商业仲裁法或联邦国际仲裁法来进行。使用哪一个法律程序取决于仲裁是本地性或是国际性。引起争议的合约可能会规定使用哪一个法律程序来进行仲裁。

笔者已经参与过很多调解和仲裁案件,发觉它们相比起使用法院解决争议是更有效率和成本效益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并非所有人都会选择参与调解会议,并非所有参与调解会议的人都可以于调解中解决他们的纠纷。此外,并非所有人会同意让他们的纠纷以仲裁来解决。因为有些人比较喜欢法院诉讼程序的严肃性。本人在有关建筑、建造和公契的仲裁中多次为客户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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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之交通罪行

大多数人在昆士兰会驾驶汽车。在澳大利亚,汽车是可让人行驶到另一地点之最方便的交通工具。在2015年,澳大利亚有一千八百万辆注册汽车。澳大利亚的总人口约二千四百万人,即几乎居住在澳大利亚的每一个人都拥有一部汽车。由于澳大利亚有大量的汽车,澳大利亚为规范和管制汽车的使用,制定了法律和道路规则。昆士兰在1995年制定的运输经营(道路使用管理)法和其隶属之规例规范和管制汽车在昆士兰的操作。昆士兰警察有权力在昆士兰执行交通法律和道路规则。

在昆士兰行驶的车辆必须注册。在昆士兰使用没有注册的车辆之人士可招致$9,752之最高罚款。汽车驾驶者必须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在昆士兰驾驶车辆但没有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之人士可招致$4,876之最高罚款或一年监禁。在昆士兰驾驶车辆但已被取消资格拥有驾驶执照之人士可招致$7,314之最高罚款或18个月的监禁。

昆士兰的交通法和道路规则列举了很多交通罪行。举例来说,超速驾驶是一个罪行,并可招致$4,876的最高罚款。罚款的数额取决于超速了多少。超速驾驶也可以招致危险或不小心驾驶之检控。不小心驾驶是指司机驾驶汽车时没有适当的谨慎和专注或合理考虑其他人。不小心驾驶可招致$4,876之最高罚款或六个月监禁。危险驾驶可招致$24,380之最高罚款或三年监禁。司机曾被判罪、进行非法赛车或食用令人醺醉的物品可令罪名加剧和最高罚款增加至$48,760或监禁五年。

司机超速每小时40km以上可被取消资格持有或领取驾驶执照。

多数交通罪行之最高罚款为$2,438,其中包括司机没有于接近或在红灯或黄灯亮起时停止汽车;没有在停车标志上停止汽车;没有为交通让路;没有于让路标志为交通让路;没有为行人让路;没有为巴士让路;没有为闪着灯或响起警钟的警车或紧急车辆让路或保持道路畅通;没有为电车保持通路;没有在儿童径停车;没有让路给行人径;在行人或儿童径上越过车辆;有不可越过车辆标志的道路上越过车辆;在有单程路标志的道路逆向驾驶;没有在火车或电车将接近路径时停车(非常危险!);没有为前面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没有在左侧的路线行驶(非常危险!)。如超速驾驶一样,违反以上的交通罪行也可以招致危险或不小心驾驶之检控。

违例停车也可以招致罚款。于指定停车位泊车但没有支付停车费或超越停车标志之指定泊车时间限制的人士可招致$4,876之最高罚款。

在通常情况下,违反交通或停车罪行不会招致最高罚款。除非罪行被不小心或危险驾驶或曾被判罪记录所加剧,昆士兰政府通常会征收$40至$400之间的罚款。对交通或停车罪行提出争议可将案件转送至裁判法院审理。

被裁定犯了交通罪行的人,无论因支付了罚款或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也可以招致交通记录被扣分。如果司机的交通记录已被扣了太多分数,他可能需要选择是否让他的驾驶执照于指定的期限内暂停或同意良好驾驶一年。如果司机同意良好驾驶一年但在一年的期限内被扣两分以上,他的驾驶执照需要暂停多两倍的指定期限。驾驶执照暂停的指定期限由三个月起,并可因应司机已累积的扣分而增加。

被怀疑犯了交通或违例停车罪行的司机可被派发干犯通知。司机可选择在裁判法院对干犯通知提出争议。如果案件在裁判法院审理后,司机被裁定犯了交通罪行,司机需要支付罪犯征费和其他费用。现时,在裁判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之罪犯征费为$1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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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收购澳大利亚的住宅用地

外籍人士一般都不会被允许购买在澳大利亚的已确立住宅。他们一般只会被允许购买新兴建的住宅或空置土地。这是因为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的政策是引进外来的投资来建造新房屋以支持本地之建造业。这也可以令政府收入增加,因为政府收取的印花税和其他税会增加。澳大利亚联邦政府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是外地投资必须引致建造新房屋,因此每一次的外地投资必须引致至少一个新住宅被建造。

根据1975年制定的外地收购法,外籍人士的定义包括不是通常居住在澳大利亚的人士。然而,基于「不是通常居住」的定义,外籍人士还包括拥有临时居留签证以居住于澳大利亚的人士。在澳大利亚的公司和信托,若果拥有重大利益的人士不是通常居住于澳大利亚的话,也属于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取得住用物业的利益前必须向外地投资复核局申请和获得批准通知。外地投资复核局的批准通知可能会含有附加条件。

外籍人士一般只能在澳大利亚购买新住宅。新住宅是将、正在或已在住宅用地上建造的住所,而且这些住所没有被出售过和尚未被占用过;又或如果这些新住宅属于发展的一部分及已被发展商出售,它们没有被占用超过十二个月。已确立住宅是非新住宅(不包括商业住所)。

拥有临时居留签证的外籍人士有适用的豁免。如果外籍人士也是一个临时居民,他可以购买一个已确立住宅之利益。让临时居民购买已确立住宅的批准通知可能会含有附加条件,例如购买的物业只可以作为在澳大利亚的主要居所;该物业不能出租和成交时需要悬空(没有租户居住);物业停止作为主要居所后的三个月内必须出售。

准备在拍卖会购买物业的外籍人士可以申请豁免证明书。外籍人士在澳大利亚购买土地时签署的买卖协议会在通常情况下含有附加条款,例如若果外地投资复核局没有向外籍人士颁发购买物业的批准时,买卖协议对双方不会有约束力。但是,因为拍卖合约(外籍人士于成功竞投后必须订立)通常不会含有同样的条款,买家(外籍人士)必须在拍卖会进行竞投前向外地投资复核局申请批准。

外籍人士可以购买用于建造住宅的空置土地。该购买的批准可能会含有附加条件,例如外籍人士必须在某日期之前在土地上开始建造住宅;在收到建造住宅的完工证书后的三十天内将该证书交给外地投资复核局,无论证书是入住证书或建筑完成证书。

外籍人士也可以购买作为重建的已确立住宅。有关之购买批准通常不会被颁发除非重建会增加澳大利亚的住宅数目。例如,拆掉土地上的住宅后再在土地上建造两个新住宅。该购买的批准可能会含有附加条件,例如现有住宅在拆掉和重建前不能让它出租;必须在某日期前开始拆除旧住宅和建造新住宅;在收到建造新住宅的完工证书后的三十天内将该证书交给外地投资复核局,无论该证书是入住证书或建筑完成证书。

没有向外地投资复核局申请和获得批准但收购了住宅用地的外籍人士可招致$135,000的最高罚款或三年监禁。外籍人士也可能会招致最高之民事罚款为收购住宅用地的售价的百分之十或住宅用地的市价的百分之十。收购了超过一个已确立住宅的临时居民和收购了已确立住宅的外籍人士也可能会招致最高之民事罚款:为出售已确立住宅后可收取的资本增益、收购已确立住宅的售价的百分之二十五或已确立住宅的市价的百分之二十五。

违反外地投资复核局已颁发的批准内的条款或命令的外籍人士可招致$135,000的最高罚款或三年监禁。外籍人士也可能会招致最高之民事罚款:出售物业后可收取的资本增益、收购物业的售价的百分之二十五或物业的市价的百分之二十五。

外籍人士也可接收处置命令,要求他于某一日期之前将物业卖掉。协助外籍人士购买物业及违反该法的第三方也可被检控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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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歧视法之第18C条和第18D条

Andrew Bolt(电视节目The Bolt Report的主持人)编写及刊登了一些贬损白皮肤土著人士的文章,说他们不是真正的土著人士,他们意识地和故意地认定自己是土著人士是为了获得土著人士的就业机会和政治活动。在2011年,澳大利亚的联邦法院裁定Andrew Bolt之文章违反了种族歧视法之第18C条。

该法之第18C条,禁止任何人作出相当有可能在所有情况下会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其他人或一组人的行为(除非该行为是在私底下进行);而这些行为是因为他人或组别内的人士的种族、肤色、国族或人种本原以作出。该法之第18D条提供一些豁免:如果所说或作出的行为是合理和真诚的并是在演出、展览或艺术作品的分布中出现;或是真正以学术、艺术或科学为目的或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目的而作出陈述、刊物、讨论或辩论之过程中出现。

在他的判决内,Bromberg法官裁定Andrew Bolt以他编写的文章非法地作出贬损。该贬损,转达了白皮肤的土著人士没有足够的种族、肤色或人种被认定为土著人士之讯息。在所有情况下,该贬损有冒犯、侮辱、羞辱或恐吓白皮肤的土著人士。种族歧视法之第18D条没有为文章提供任何豁免,因为文章的内容含有事实错误、扭曲真相、煽动和挑衅性语言。尤其的是,该文章被裁定不是合理或真诚地为真正的学术、艺术或科学目的或有公共利益的任何其他目的而编写。

对于Andrew Bolt在他表示为事实的文章,Bromberg法官相反地裁定文章所提及的白皮肤土著人从小已开始被培养为土著人及认定自己是土著人,并没有为获得提供给土著人的福利意识地或故意地认定自己是土著人。

在判决内,Bromberg法官也裁定该法之IIA部(其中包含了第18C条和第18D条)注入了人的尊严和平等的价值观并以促进传播种族宽容和防止种族偏见为目标。Bromberg法官认为文章可能会被一些容易受种族模式化观念影响或形成有种族偏见的观点之人士读取。因此,该文章可以加强、鼓励和壮大有种族偏见之观点。Bromberg法官说,他在裁定违反了该法的过程中也有考虑到对言论自由的影响。

该判决于2011年被颁发后,自由党/国家党联盟(政府的反对党)承诺会修改或废除该法之第18C条。在2013年,当自由党/国家党联盟经选举成为政府后,它们打算兑现自己的诺言。司法部长George Brandis声称每个人都有权利做一个偏执者。然而,于2014年,政府放弃了修改或废除该法之第18C条的计划。当时的澳大利亚首相艾伯特说:「我不想做任何事使我们的国族团结陷入危机」及「我是对言论自由的一个充满激情的支持者。如果我们可以从头开始,在制定第18C条时就不会使用冒犯和侮辱的字眼。但我们不是从头开始,我们是在面对现在的情况。我想国家的小区是我们的朋友,不是我们的批评者。」。

近日,新当选的参议员自由民主党的David Leyonhjelm和单一国家党的Malcolm Roberts皆表示他们支持废除该法之第18C条。他们认为该条例限制了言论自由。单一国家党由Pauline Hanson带领,是一个臭名昭著使用种族和移民问题为竞选政纲的政党。Pauline Hanson曾经主张多元文化在澳大利亚已经失败,并呼吁停止亚洲人士移民至澳大利亚。目前,她正在要求皇家委员会调查伊斯兰教和呼吁停止让伊斯兰教徒移民至澳大利亚。

说该法之第18C条可限制言论自由是没有错的。Bromberg法官于他的判决有注意到,该法之第IIA部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可降低对某些人的看待或贬低某些人的价值以意图刺激小区内人群间的蔑视或敌意之行为;寻求消除种族歧视;并寻求促进种族宽容。换句话说,第18C条规范了种族歧视和推广种族分歧的言论。

建议废除该法之第18C条的人士的意图是不太明显。他们通常不会面对种族歧视或种族分歧的言论但却表示自己是在捍卫言论自由。废除该法之第18C条将会取消澳大利亚的小数民族对于种族歧视或种族分歧的言论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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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消费者法

在2011年,澳大利亚的各州和领地包括昆士兰采纳了联邦政府在2010年制定的竞争和消费者法以取代各州和领地现有的消费者保护法律。该消费者保护法律现被称为「澳大利亚消费者法」(ACL),并统一适用于澳大利亚的各州和领地。采纳ACL之前,每州和领地皆制定了各自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例如是昆士兰在1989年制定的公平交易法。ACL没有显著改变各州和领地的消费者保护法律内给予消费者的权利,而只是提供清晰和统一的澳大利亚消费者保护法律。消费者可以在法院或审裁处对违反ACL的行为展开诉讼。消费者也可以对违反ACL的行为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ACCC)或各州和领地的公平交易办事处提出投诉。

ACL为消费者提供广泛的保护。主要的保护类别为一般保护和特别保护。一般保护包括针对商品和服务的供货商作出的误导、欺骗和不合情理的行为及使不公平合约条款失效以保护消费者的条文。

特别保护是最多数的保护类别并包括禁止商品和服务的供货商为商品和服务作出虚假和误导性申述、为售卖土地等作出虚假和误导性申述、有关雇用的误导性行为、在指定情况下提供回佣、馈赠及奖品等、涉及商品性质的误导性行为、涉及服务性质的误导性行为、诱饵广告、错误地接受付款和有关某些商业活动的误导性申述的条文。

特别保护包括针对下述项目的条文以保护消费者:未经请求的信用卡、主张有权利为未经请求的商品和服务收取款项、未经请求的商品的接受者之责任、未经请求的服务的接受者之责任、主张有权利为未经批准的记项或广告收取款项、参与层压式推销计划、多个售价、转介销售和骚扰及威迫的行为。

特别保护也要求商品和服务的供货商提供相关保证。供货商必须提供有关商品的保证包括业权的保证、管有不受干扰的保证、未公开扺押等的保证、可接受质量的保证、适合已披露用途等的保证、根据有关商品说明以供货商品的保证、根据有关样本或示范样品以供货商品的保证、修理和备用零件的保证和明确保证书的保证。供货商必须提供有关服务的保证包括适当的谨慎及技术的保证、适合特定用途等的保证和合理供应时间的保证。

特别保护还规范未经请求的消费者协议和分期付款协议之订立以保护消费者。

ACL还要求供货商为总额$75以上的商品或服务提供交易证明、在消费者的要求下提供分项账单及如在适当情况下,提供符合规例的保证书。

根据ACL,消费者商品和与商品有关的服务可以有相关的安全标准。消费者商品和与商品有关的服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使或可使任何人受伤的消费者商品和与商品有关的服务可以接收临时或永久禁令。临时禁令可以升级至永久禁令。供货商也可以接收收回通知书,强制要求供货商收回消费者商品。供货商也可以自愿收回消费者商品。安全警告通知也可以为消费者商品和与商品有关的服务而发出。供货商必须为造成任何人死亡、受伤或患病的消费者商品和与商品有关的服务报案。

根据ACL,商品和服务可以有相关的信息标准。商品和服务必须符合相关的信息标准。

根据ACL,被有安全缺陷的商品伤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商品的制造商展开诉讼。没有受伤但因有人被有安全缺陷的商品伤害以致受了损失或损害的人士也可以向商品的制造商展开诉讼。任何人士的其他商品、土地、建筑物或装置受有安全缺陷的商品摧毁或损害时可以为他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向商品的制造商展开诉讼。向有安全缺陷的商品的制造商提出的诉讼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展开。

商品和服务供货商可以因为违反了ACL被起诉。如上所述,违反ACL的投诉可以向ACCC或各州或领地的公平交易办事处提出。大多数的罪行可招致$1,100,000(如果违反者是公司)或$220,000(如果违反者是私人)之最高罚款。法院可以为消费者蒙受的损失或损害命令供货商向消费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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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复核

出任政府职位的人士经常都需要作出决定。所作的决定可能会影响个别人士,例如是要求政府允许他们干一些事情的人,而事情可包括清除土地、在商店提供食物或含酒精饮品或入住公屋。作出的决定也可以撤销别人干一些事情的权利,例如驾驶汽车或饲养受监管之狗只品种为宠物。政府官员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来作出决定。相关法律可能会规定政府官员在作出决定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相关法律没有规定政府官员在作决定时所需要考虑的因素,政府官员必须合理和理性地作出决定。

对于昆士兰政府官员所作出的决定的投诉,可以向昆士兰的申诉专员提出。昆士兰的申诉专员有权力调查昆士兰政府官员所作出的决定。调查完成后,昆士兰的申诉专员可以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报告和建议。然而,昆士兰的申诉专员之权力有限。它不能撤销政府官员所作出的决定,也不可以更改政府官员的决定或将决定转回给有关官员重新考虑。

受到昆士兰政府作出的决定影响的人士可以向昆士兰州的法院为有关决定申请复核。将政府的决定进行复核被称为「司法复核」。1991年制定的司法复核法管辖了对昆士兰政府的决定所进行的司法复核。

法院对政府作出的决定进行复核的权力已存在于普通法内。传统上,法院所颁发的补救措施包括移审令、禁止令和履行责任令,合称为「特权令状」。移审令可以撤销政府官员所作出的决定,尤其如果政府官员缺乏权力作出该决定。禁止令可以禁止政府官员干某些事情。履行责任令可以迫使政府官员干某些事情。

普通法内有关司法复核的规则和在昆士兰进行司法复核的程序已经被编写入司法复核法内。

在昆士兰,法院可以为以下政府作出的决定进行司法复核:作出、暂停、撤销或拒绝作出决定、命令或嘉许;颁发、暂停、撤销或拒绝颁发证书、指令、批准、同意或许可;发出、暂停、撤销或拒绝发出牌照、许可或其他文书;施加条件或限制;作出声明、要求或规定;扣留或拒绝交出物品;或做或拒绝做任何其他事情。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报告或建议也属于可被复核的决定。

因为政府所作出的决定而感到受屈的人士可以对该决定申请复核。对决定申请复核的理由可以包括作出决定的人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违反了自然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的过程中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时没有司法管辖权作出决定;作出决定时相关的法律没有授权作决定的人作出决定;和作出决定时没有适当使用相关法律所授予的权力。

期待政府在某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人士也可以对政府未能作出决定而申请复核。政府所作之决定可能需要在某些时间内作出或不受时间限制。如果政府所作之决定不受时间限制而政府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决定,这便可成为一个进行复核的理由。

如果决定的复核是基于政府官员没有适当地使用权力,法院可以考虑的事项包括官员使用权力时有没有采取了不相干的考虑事项;官员有没有采取了相干的考虑事项;和官员有没有根据所赋予权力的目的而使用权力或是为其他目的。

对决定进行复核的申请一般必需在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的二十八天内提出(如果通知附有理由的陈述)或由向申请人提交理由的陈述之日起计的二十八天内提出。

法院有权力撤销或搁置整个决定或决定的一部分;将决定转回给相关官员重新考虑;表明涉事双方于有关决定的事项所拥有的利益;或为双方秉行公正而作出命令指示其中一方做事或停止做事。如果复核是缘于政府未能作出决定,法院可以命令政府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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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

许多澳大利亚的律师行专门处理人身伤害案件。这一些律师行中也有大型上市公司,例如是Slater & Gordon和Shine Lawyers律师行。为吸引不想支付初步的律师费及开支和有财务困难的客户,该等律师行可能会以「不成功不收费」的基础提供处理人身伤害案件的服务。该等律师行会从客户获得的赔偿金中扣除所需的律师费及开支。客户可能需要同意,如果他们对律师行的费用及开支有争议,该费用及开支将由律师行提名的独立第三者评估。该等律师行开出的费用及开支可能高达客户获得的赔偿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在昆士兰,应变费用协议—律师费的金额取决于客户获得来的赔偿金额之百分比,是不合法的。

任何人因另一个人的疏忽以致受伤都可以寻求赔偿。典型的情况包括在购物中心被水洼滑倒、因不小心或危险驾驶的司机造成的车祸、医生不适当地治疗病人、被遥控直升机或无人驾驶飞机击倒和被人推倒以致受伤。雇主可能需要为雇员于工作中受伤和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承担责任。

要在人身伤害中申索取得成功,原告必须证明被告对原告欠下谨慎责任、被告违反了谨慎标准、被告造成他的伤害,并且因为伤害,原告蒙受损失或损害。

谨慎责任是一个法律概念,并且是一个可以使人不伤害其他人的法律责任。法律使人承担谨慎责任的例子包括医生欠病人、司机欠路上其他人和餐厅欠食客的谨慎责任。如果被告欠原告谨慎责任,被告只需要为原告的伤害承担责任。

谨慎标准也是一个法律概念,并是被告在进行造成原告损伤的活动时的预期谨慎程度。举例来说,路上驾驶汽车的司机的预期谨慎程度是司机会小心不超速驾驶、不危险驾驶和提防路上的其他司机。如果被告行为没有达到预期的谨慎程度以违反谨慎标准,被告只会被当为疏忽并需要为原告的伤害承受责任。

原告必须证明被告造成他的伤害。被告可能直接导致原告的受伤。例如,外科医生向病人进行手术或司机击中行人。伤害也可以由被告间接引起。例如,有人在夜总会不小心引起火警导致人们冲向出口互相踩踏而受伤。如果原告造成自己的部分伤害,例如原告受伤时也在进行不小心驾驶而有导致交通意外的份儿,被告需要支付原告的赔偿可能会被减少。

原告必须证明他的伤害导致他承受了损失或损害。损失或损害包括疼痛和痛苦、生活享受、医疗费用和收入之损失。医学专家可以提供原告蒙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评估。原告应试图尽量减轻自己的损失或损害,例如尽快为他的伤势寻求治疗和,如果无法继续他的工作,进行其他工作。如果原告未能减少他的损失或损害,被告需要支付他的赔偿金额可能会被减少。

人身伤害申索必须从原告受伤之日起的三年内展开。建立昆士兰的人身伤害申索之程序是为了鼓励双方在法院展开申索之前能达成和解。但是,该程序也会延长由受伤到诉讼审讯开始之间的时间,并造成双方需要支付额外费用。一般来说,原告必须从原告受伤之日起的九个月内向被告发出申索通知书。申索通知书发出之后,被告必须向原告发出响应通知书,并且双方必须参与强制性会议。除非强制性会议已经举行了或双方同意或法院命令免除双方参与强制性会议,原告不可以展开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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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

世界上每一个社会都拥有自己的刑事法律。人类各社会之间都有共同意识:某些行为会令各社会之人士感到厌恶,作出这些行为的人士必须受到惩罚。惩罚也可以威慑人们,使人们不作出这些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谋杀」的行为。虽然各社会之间的惩罚可以不同,但各社会都认为谋杀是需要受惩罚的行为。这些需要受惩罚的行为现被称为「刑事罪行」。拥有现代法律体系的社会都会列出所有刑事罪行、作出刑事罪行的惩罚和裁定人士有没有作出刑事罪行的程序—统称「刑事法」。世界上每一个社会都拥有自己的刑事法律。人类各社会之间都有共同意识:某些行为会令各社会之人士感到厌恶,作出这些行为的人士必须受到惩罚。惩罚也可以威慑人们,使人们不作出这些行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谋杀」的行为。虽然各社会之间的惩罚可以不同,但各社会都认为谋杀是需要受惩罚的行为。这些需要受惩罚的行为现被称为「刑事罪行」。拥有现代法律体系的社会都会列出所有刑事罪行、作出刑事罪行的惩罚和裁定人士有没有作出刑事罪行的程序—统称「刑事法」。

各司法管辖区会有不同的刑事法,例如澳大利亚的各州都制定了自己的刑事法而联邦政府也有制定自己的刑事法。尽管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刑事法会有差异,它们的刑事法会有共同的特点。例如,每一个司法管辖区都会有一个负责执行刑事法的警察部队。警察部队会被授予逮捕涉嫌触犯刑事罪行的人士、调查罪行及收集相关证据的权力。起诉涉嫌触犯刑事罪行的人士是由律政司之公职检控官或各司法管辖区的相等职位人员负责。裁定人士有没有犯刑事罪行和为刑事罪行作出判决是由法院负责。

根据澳大利亚的刑事法,被控干犯刑事罪行之人,在未依法被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为无罪的。根据此原则,涉嫌触犯刑事罪行的被告有权利在等待审讯时不受监禁,除非有好的原因将被告继续羁押,包括如果被告有可能会潜逃而审讯时不出现。如果被告在等待审讯时依然还在被拘留而在审讯后他被判监禁,被告被判扣押的时间可以因应他于审讯前的羁押时间而被缩短。

涉嫌触犯刑事罪行的人士也有权利于审讯前或审讯中保持沉默。控方不可以对被告选择行使他的保持沉默之权利作出任何贬损。被告的保持沉默之权利的背后意义是证明被告有犯刑事罪行为控方之责任而不是被告需要证明自己是无罪的。如果被告有责任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这将会给予被告一个沉重的负担,尤其如果审讯前被告依然被扣留或被告的资源有限。

世界各地的司法管辖区大致上都有相同的刑事罪行。虽然如此,各地方的刑事罪行也有点差别。例如,使用大麻在澳大利亚是一个刑事罪行,但在荷兰有限使用大麻不会构成刑事罪行。这些差异归于社会如何看待各罪行,看待亦可以因时间而改变。例如,传统上通奸是一个普通法的刑事罪行,但在大多数的普通法国家已经不再属于刑事罪行。然而,在以穆斯林为主的国家,通奸依然是一个可惩罚的罪行。

刑事罪行的判决也可以于各司法管辖区有所不同。例如,谋杀罪在昆士兰可以招致无期徒刑的判决,但谋杀罪在印度尼西亚可以招致死刑。贩运毒品在印度尼西亚也属于可招致死刑为惩罚的刑事罪行。Myuran Sukumaran和Andrew Chan在印度尼西亚贩运毒品而被处死便为一例。在昆士兰贩运毒品可招致二十或二十五年的监禁,判决取决于毒品的种类。死刑在澳大利亚已经被废除,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例如中国、印度尼西亚和在美国的大约三十一个州依然存在。

被控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士会有机会作出认罪或不认罪的答辩。如果被告较早认罪,被告可会于法院宣布的判决中收取折扣。折扣会反映控方和它们的证人不需要证明被告犯了刑事罪行而节省了的时间和资源。如果被告只是于接近审讯或审讯中认罪,法院宣布的判决可能不会有任何折扣,因为控方已经为准备审讯耗用了重大时间和费用。

被裁定犯了刑事罪行的人士通常也会留有定罪的纪录。法院有酌情决定权不作定罪的纪录,但除非有充分的理由,法院不会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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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法 (上篇)

澳大利亚的雇佣法为雇员提供广泛的保护和权利。除了雇主必须遵守的雇佣标准外,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工作委员会(FWC)可以作出现代裁定和协助双方订立企业协议而为不同行业的雇员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权利。由2010年起,昆士兰舍弃了该州的雇佣法而采纳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在2009年制定的公平工作法以管辖该州的雇佣关系。

公平工作法规定了一些适用于澳大利亚雇员的最低标准。该最低标准也被称为「全国雇佣标准」并涉及每周最长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安排之请求;育婴假期和有关权利;年假;个人事/看护人事假期和抚恤假期;小区服务假期;长期服务休假;公共假期;终止雇用通知和遣散费及公平工作资料说明书。现代裁定和企业协议不可以制定低过最低标准的雇佣标准。

雇员的每周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三十八小时,除非额外时间是合理的。额外时间是否合理取决于额外时间之工作对雇员的健康和安全的影响;雇员的个人情况包括雇员之家庭责任;雇员工作场所或企业之需求;雇员是否可以获得加班费;额外时间工作之惩罚性薪额或其他补偿是否反映预期之超时工作的薪额;雇主是否发出了额外时间工作之要求的通知;雇员是否发出了不愿意于额外时间工作之通知;和其他因素及相关事宜。

现代裁定和企业协议可以于指定时间规定平均工作时间,但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不可以超过三十八小时除非额外时间是合理的。例如,如果指定时间是两个星期,雇员可以在第一个星期内工作五十二小时,但于第二个星期内只可以工作二十四小时,除非额外工作时间是合理的。

完成了连续十二个月的工作的非临时雇员和长期的临时雇员,如果他们是在求学年龄或是更年轻的孩儿之父母或有责任照顾该儿,可以要求工作安排之改变;又或雇员是看护人、有残疾、五十五岁以上、遭受家庭暴力或需要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家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照顾,皆可要求工作安排之调动。育有孩儿的父母或有责任照顾孩儿之雇员和刚生产或领养孩儿之雇员可以要求兼职工作。雇主只可以合理的理由拒绝以上的要求。

完成了连续十二个月的工作的非临时雇员和长期的临时雇员一般都可以享用十二个月的无薪育婴假期。假期只可以在一个连续的时期享用。雇主可以要求雇员于雇员预产前的六个周内享用无薪育婴假期。雇员可以要求延长无薪育婴假期。怀孕之女雇员也有权利要求被调配至安全的工作岗位和无薪产后假期。雇员可以为参与获取领养子女资格的面试或考试而享有两天的无薪领养前假期。

每一年的工作可以让雇员拥有四周的带薪年假;如果雇员是一个受现代裁定、企业协议或规则规定保障的轮班制雇员,雇员则可享有五周的带薪年假。雇员可以于一段与雇主协议的时间内享用带薪年假。雇主不可以不合理地拒绝雇员在某时段享用带薪年假的要求。雇员的雇用终止时,雇主必须偿付任何雇员尚余的带薪年假。在某些情况下,尚余的带薪年假可以按照雇主和雇员订立的协议以现金支付给雇员。

每一年的工作可以让非临时雇员和长期的临时雇员拥有十天的带薪个人事/看护人事假期。如果雇员因有病而不适合工作;雇员受伤;雇员需要为有病或受伤的家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照顾;或雇员有突发紧急事件,雇员可以享用带薪个人事/看护人事假期。除非现代裁定或企业协议允许,带薪个人事/看护人事假期不可以以现金支付雇员。每次雇员需要为有病或受伤的家人或家庭成员提供照顾;或雇员之家人或家庭成员有突发紧急事件,雇员也可以享用两天的无薪看护人事假期。如果雇员有家庭成员去世,雇员也可以享用两天的抚恤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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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法 (下篇)

参与符合条件的小区服务活动之雇员有权利于以下的时间缺勤:参与活动的时间、与活动有关之交通时间、活动完结后之休息时间和在所有情况下缺勤是合理的时间内(除非缺勤是为了出任陪审员)。符合条件的小区活动包括出任陪审员、义务应急管理活动或规则下之活动。需要或打算参与符合条件的小区服务活动之雇员必须尽快通知雇主。出任陪审员的非临时雇员可以收取头十天之通常薪金。

根据适用之裁定的条款,雇员可按照条款享用长期服务休假。工作场所及企业协议也可以为雇员提供长期服务休假。

雇员有权于公共假期缺勤。然而,如果雇主的请求是合理的,雇主可以要求雇员于公共假期上班。雇主需要雇员于公共假期上班之请求是否合理取决于雇员的工作场所或企业(包括其业务需要)之性质和雇员所执行的工作之性质;雇员之个人情况,包括家庭责任;雇员是否可以合理地预期雇主会要求他于公共假期上班;雇员是否有权获得加班费、惩罚性薪额或其他可反映预期于公共假期上班之补偿;和其他因素及相关事宜。雇员有权于公共假期缺勤而收取薪金。

除非雇主以书面通知了雇员有关终止雇用之日期(终止之日期不可以早过通知之日期),雇主否则不能终止雇员之雇用。终止雇用通知的通知期之长度取决于雇员的年龄和雇员受雇了多久。例如,如果雇员是四十五岁以下和受雇了不超过一年,雇主需要发给雇员一个星期的通知。雇员有权收取十足的代通知金。

现代裁定或企业协议可能会包含条款规定雇员发出终止雇用通知之通知期。

如果雇主主动终止雇员之雇用是因为雇主已再不需要任何人从事雇员执行的工作(除非这是由于通常和传统劳工变动),或因为雇主将清盘或破产,雇员有权收取遣散费。遣散费的金额取决于雇员受雇了多久。例如,已受雇至少一年但不超过两年的雇员有权收取四周的遣散费。在某些情况下,遣散费的金额可被减少或雇主支付遣散费的责任可被撤销。

若果雇员因为作出严重不当行为而被终止雇用,终止雇用的通知期是不适用的。如果雇员是学徒,遣散费是不适用的。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的公平工作委员会(FWC)可以制定、更改和撤销现代裁定。现代裁定可以为某些行业或职业规定最低的条款和条件。然而,现代裁定规定下的最低条款和条件不可以低过国家雇佣标准。现代裁定除了可以设置最低工资外,它也可为需要加班或轮班的、于不利于社交之时间工作的以及于不定时和不能预期的时间内工作的雇员提供额外的报酬。FWC必须定期审查现代裁定之条款和条件并,如有需要的话,更改或撤销该条款和条件。

企业协议是由雇主和雇员订立,并可以提供国家雇佣标准和现代裁定(如适用的话)之额外的条款和条件。企业协议必须由FWC批准并必须为雇员增添福利。雇员于企业协议下之状况不可以差过于现代裁定下的状况。例如,企业协议为雇员提供的工资不可以低过有关现代裁定提供的工资或国家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协议可以在雇主及雇员之间更改或撤销,但需要FWC的批准。

公平工作法可能不适用于昆士兰政府之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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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公司早于十六世纪已在西方国家存在,它的成立是为了让经营贸易的商家能进行联合集资。在世界最早出现和最成功的公司之一是东印度公司。东印度公司于十八和十九世纪占领世界一部分之贸易。它声名狼藉的将走私鸦片运入中国,引起中国和英国之间所发生的两场鸦片战争。公司是一个法律概念。没有法律,公司并不存在。法律赋予公司合法身份、权利和责任。就像一个人,公司可以有名称,并可以(除其他事项外)经营企业及销售和购买房产。公司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商业用途。但是,有一些公司是非牟利组织,例如慈善机构、会社和协会。

许多国家都有法律让公司成立。在通常情况下,公司成立的地方既是公司的住所和居籍,亦是它的注册办事处的所在处。公司的住所和居籍可能对于它的税务责任很重要。英属维京群岛和开曼群岛乃热门的公司住所,而且,因为它们的避税港之地位,很多公司都是在这些司法管辖区成立。在一个国家成立的公司一般都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登记。打算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国外公司必须在澳大利亚于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进行登记。

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律是全面的,适用于整个澳大利亚和由ASIC管辖。ASIC负责为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和在澳大利亚经营业务的国外公司备存一个登记册。除了让公司在澳大利亚成立,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律也(除其他事项外)规定公司的经营方式、董事的责任和股东的权利。澳大利亚的公司法律也规定公司进行清盘和撤销注册的程序。

公司是由两组人按照公司的宪章而经营。公司的宪章(以前被称为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是经营公司的规则。单董事和股东的公司并不需要采用宪章。经营公司的两组人分别为公司的董事和股东。

股东是公司的拥有人和投资者。作为公司的拥有人和投资者,股东拥有的权利包括于成员大会中投票、委任董事和收取公司已宣布的摊还债款。股东可以亦经常会委任自己为董事,这常见于经营中小企业的公司。股东可以订立股东协议而规定公司的股东之间的权利和责任。股东协议通常会规定股东何时需要以某些比率为公司注资、每股东可以委任多少董事于董事局中和解决于制定公司决策时引起之僵局的机制。股东没有管理公司之权利,而且在通常情况下,不可以查阅公司的账簿。

董事是公司的管理人员。公司的董事通常被称为董事局。董事是由股东任命和免职。尽管董事是由股东委任,董事是对公司而不是对股东负有责任和董事义务。董事对公司负有的义务包括忠诚的义务、谨慎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和为公司的最佳利益而行事的义务。股东可以被委任为公司董事。在公司上班的董事可以获得报酬。

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限于他们在公司拥有的股份之价值。担保股份公司是指成员的责任仅限于成员承诺在公司清盘时对公司的财产所作出的贡献之数额。一家贸易公司通常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一家非牟利组织的公司通常是担保有限公司。

公司可以自动或被强制清盘。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特别决议将公司自动清盘。债权人可以因公司未能支付其债务向法院申请将公司强制清盘。小股东也可以因大股东对他们作出的不公平地损害的行为向法院申请将公司清盘。公司一但进行清盘,清盘人可能会被委任将公司的财产出售来支付予其债权人,而剩余资产将会按股东之间的股份之比例分配给股东。随后,公司可以被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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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是不断革新的最具争议的法律领域之一。虽然许多国家都同意每个人都应有基本及不可剥夺的权利,但这些权利的规模及如何执行仍然在世界各地进行争辩。最近,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和中国都被指责侵犯人权。在中国,当地示威者受政府镇压及囚犯受不人道之待遇;在美国,囚犯之待遇尤其是拘留于关塔那摩湾拘押中心的囚犯也是不人道的。澳大利亚因为其对待难民的手法也被指控侵犯人权。许多国家为了遵守国际义务已签署规定了国际认同之人权的人权文件。有一些地方为将人权庄严地加载法律而采纳了人权法案。尽管澳大利亚早在1986年已经设立了负责调查在澳大利亚的侵犯人权行为的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AHRC),澳大利亚没有正式采纳人权法案。相反,AHRC会调查违反澳大利亚的一些反歧视法律的行为。

香港于1991年采纳被称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人权法案。香港的人权法律包含二十三条涉及以下的条文:享受权利不分区别;生存的权利;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处置亦不得未经同意而施以试验;不得施行奴隶或奴工制;人身自由和安全;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权利;不得因违约而被监禁;迁徙往来的自由;驱逐出香港的限制;在法院前平等及接受公正和公开审问的权利;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权利;刑事罪及刑罚没有追溯力;被承认为法律人格的权利;对私生活、家庭、住宅、通信、名誉及信用的保护;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意见和发表的自由;和平集会的权利;结社的自由;关于结婚和家庭的权利;儿童的权利;参与公众生活的权利;在法律前平等及受法律平等保护;以及小数民族的权利。以上的条文是基于由英国延伸至香港而中国声明于1997年回归后会在香港持续有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之条文。

虽然不是澳大利亚法律的一部分,ICCPR是澳大利亚起草法案时必须考虑的其中一份人权文件。2011年制定的人权(议会审查)法有助确保联邦政府所立的法律可符合一些规定的国际认同的人权文件包括ICCPR。维多利亚州在2006年制定的人权和责任宪章法有同样的作用但仅限于该州的立法范围。ICCPR和其他一些人权文件是主权国家之间为人权达成共识和采纳人权为法律所签署的公约。

第一份的现代人权文件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的采纳是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所发生的残暴行为,尤其是纳粹大屠杀。随后国家之间签署的人权公约包括ICCPR;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难民地位公约。并非所有国家都有签署人权文件;并非所有国家都有为签署了的人权文件进行认可。举例来说,新加坡没有签署ICCPR而中国签署了ICCPR但没有在国内为ICCPR进行认可。

人权文件确认了不同的人权。例如,ICCPR内所确认的人权包括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包括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男子和妇女享有平等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人人拥有固有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被施以酷刑或施予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任何人不得被用作为奴隶;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工;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留);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被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任何人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每一个人都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所有的人在法院和审裁处前一律平等;被控犯刑事罪行的人有权获得公正和公开的审讯;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供或强迫承认犯罪;在依照行为发生当时的法律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以及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

目前,人权已庄严地载入了世界各地的法律。有一些为监察侵犯人权的机构已经被成立包括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私人机构例如国际特赦组织也会宣扬人权并同时监察世界各地的侵犯人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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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一个长期以来的概念—企业之间的竞争可引致更多创新和公平的货品和服务价格。因此,世界各地的政府都制定了防止企业作出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反竞争行为的例子包括互相串通和企业联合(形成卡特尔)。竞争法还会特别处理垄断市场的企业,因为该企业可不加分析地提高其货品或服务的价格并迫使竞争对手退出市场。在美国及微软公司(2001年)的案件中,微软被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美国的竞争法)而被起诉。微软涉嫌滥用其垄断市场地位,在其Windows操作系统中包含一个互联网浏览器,阻碍其他互联网浏览器在市场竞争,例如Netscape Navigator(其他互联网浏览器通过调制解调器连接下载缓慢,或需要于商店中购买)。该案件后来在庭外和解而微软同意将其Windows操作系统的一些信息与竞争对手分享。

澳大利亚的竞争法载于2010年制定的竞争和消费者法的第四部分。澳大利亚的竞争法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企业作出反竞争行为,例如卡特尔行为、独家交易、滥用市场力量和收购而减少市场竞争。

根据澳大利亚的竞争法,凡订立包含卡特尔条款的合约或协议(包括达成的共识)的公司皆犯了罪行。卡特尔条款的目的或效果可包括固定公司和合约或协议的其他各方所供应给客户的货品或服务之价格。卡特尔条款的效果也可包括限制供应给市场的货品或服务之数量,使公司和合约或协议的其他各方可以提高货品或服务的价格。卡特尔条款的效果也可包括规定合约或协议中的某方不向某些客户提供货品或服务,以使供应货品或服务者可以为它们的货品或服务提高价格。卡特尔条款的效果也可包括当公司和签署合约或协议各方被邀请就货品或服务的供应进行竞投时,某些协议者同意不进行竞投以让进行竞投的其他协议者有更高机会赢得竞投。卡特尔条款的目的必须是减少合约或协议中的各方之间有关供应或收购货品或服务的竞争。合约、协议或共识中的各方在市场上是互相合作而不是彼此竞争。

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是一个由数个政府之间组织所成立而被指从事卡特尔活动的一个著名例子。OPEC是由十四个在世界主导生产石油的国家组成。OPEC被指称合作减少市场竞争及固定石油生产数量和价格。

澳大利亚的竞争法还禁止公司从事独家交易。独家交易包括公司向客户提供货品或服务时规定客户不可以从公司的竞争对手或与公司不相关的任何人获取货品或服务。独家交易还包括公司向客户提供货品或服务时规限客户不可以提供货品或服务给某些人或组别。独家交易还包括公司不向某人士提供货品或服务因为该人士从公司的竞争对手获取过货品或服务或该人士将从公司的竞争对手获取的货品或服务提供给其他人。独家交易还包括公司从供货商获取货品或服务时规定供货商不可以提供货品或服务给某些人或组别。

澳大利亚的竞争法还禁止在市场上拥有相当程度的权力而垄断市场的公司滥用市场权力。滥用市场权力包括利用公司在市场上的相当程度的权力以消除或严重损害公司的竞争对手;防止其他人士进入市场;或阻吓或阻止某人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活动。滥用市场权力还包括以低于某一价格持续供应货品或服务以消除或严重损害公司的竞争对手;防止某人士进入市场;或阻吓或阻止某人在市场上进行竞争活动。

澳大利亚的竞争法还禁止可减少市场竞争的收购。可令市场竞争大幅地减少的收购是受禁的。一般来说,公司会被禁止收购某法人团体的股份或某人的资产如果该收购会或可能会大幅地减少市场之竞争。此外,人士会被禁止收购某公司的股份或公司的资产如果该收购会或可能会大幅地减少市场之竞争。

反竞争行为的投诉可以向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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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移民至澳大利亚

被移民和边境保护局(DIBP)颁发独立技术签证或提名技术签证的人士可以以永久居民的身份在澳大利亚生活和工作。申请签证之前,申请人必须有DIBP的申请邀请。如果申请人的职业是属于技术职业清单(SOL)(适用于独立技术签证)或综合提名职业清单(CSOL)(适用于提名技术签证)所列的职业而申请人从指定的评估机构获得合格的技术评估,申请人可有资格申请签证。目前的SOL(日期为2016年7月1日)所列的职业包括建筑项目经理、税务会计师、机械工程师和农业顾问。申请独立技术签证或提名技术签证之前,申请人也必须少于五十岁、具有起码的英语能力和在积分测试中最少获得六十分。

要获得合格的技术评估,申请人必须指定他在职业清单上所列的职业并向指定的评估机构就他的指定职业申请技术评估。例如,指定农业顾问为他的职业之人士必须向VETASSESS申请技术评估。除了向申请人所拥有的文凭和学位等教育资历进行评估外,评估机构亦可能会向申请人在指定的职业所拥有的工作经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机构所用的标准,申请人获得合格的技术评估之前可能必须具有适合的教育程度和在指定的职业拥有足够的工作经验。

持有由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或爱尔兰共和国签发的有效护照的人,则被DIBP视为具有起码的英语能力。于DIBP的可接受程度通过DIBP指定的英语测试的人,也可被视为有起码的英语能力。例如,申请签证前的三年内在国际英语测试系统(IELTS)的考试之每部分(口语、阅读、听力和写作)都获得六分以上的人,则可被视为有起码的英语能力。其他指定的英语测试包括职业英语考试(OET)、托福网络考试(TOEFL iBT)、学术英语考试(PTE)和剑桥高级英语认证(CAE)。

有资格申请独立技术签证或提名技术签证的人士,必须在积分测试中最少获得六十分。在积分测试可获得多少分数取决于申请人的年龄、英语能力、在指定或相关之职业的就业年期、学历及其他因素(包括,如适用的话,州或领地的提名)。例如,18-24岁的人士可获得25分而25-32岁的人士可获得30分。一个只有一般英语能力的人士不可获得任何分数但一个拥有高级英语能力的人士可获得20分。申请提名技术签证而拥有州或领地之提名的人士可获得5分。

拥有州或领地之提名的人士可在被邀请时申请提名技术签证。各州和领地都拥有自己的提名技术职业清单。例如,昆士兰州有一些提名技术职业清单,列出昆士兰目前所需求的职业,而从事职业清单上的职业的人士可以向昆士兰州政府申请提名。获得昆士兰的提名以及成功地获得提名技术签证的人士必须于签证颁发后在昆士兰生活和工作至少两年。

州或领地的提名技术职业清单所列的职业也会列在CSOL当中。每州或领地所需求的职业可以不同,因此申请人可能会发现他的职业可在某一个州获得提名但在另外一个州就不可获得提名。目前在昆士兰州工作的人包括工料测量师、牙医、社会工作者或软件工程师,可以获得昆士兰州政府的提名。

独立技术签证或提名技术签证的申请可以在澳大利亚境内或外提交。

除了申请提名技术签证外,人士还可以申请区域技术(临时)签证。区域技术(临时)签证可让人士在澳大利亚的指定区域生活、工作和读书长达四年。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签证申请永久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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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及投资移民至澳大利亚

企业家及投资者可以向移民和边境保护局(DIBP)申请商业创新及投资(临时)签证让他们可以进入澳大利亚和在澳大利亚逗留长达四年和三个月。申请商业创新及投资(临时)签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申请人需要向DIBP提交有关申请人的商业和投资活动的资料和文件。申请人可以于商业创新及投资(临时)签证下之不同类别作出申请包括商业创新类别、投资类别、显赫投资类别、高端投资类别和创业家类别。不同类别中还有商业创新延期类别和显赫投资延期类别,申请人可申请该类别而延长所拥有的签证或被颁发长期签证。商业创新及投资(临时)签证可令申请人在澳大利亚拥有永久居留权。

申请商业创新类别前,申请人必须已被DIBP邀请申请签证。申请人还不可以年满55岁或以上,除非申请人所提议在澳大利亚经营的业务或进行的投资活动会对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具有特殊的经济效益。

申请人还需要证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请人拥有成功的商务事业;在过去四年中最少两年内拥有一或多个每年有五十多万澳元营业额的企业;被邀请申请签证时,申请人至少有八十万澳元金额的商业和个人资产可用来在澳大利亚成立或经营业务;申请人的商业和个人资产可在颁发签证后的两年内转移到澳大利亚;真正有实质的承诺会在澳大利亚成立合资格的企业或参与在澳大利亚现有的企业;和有真正能实现的承诺会在合资格的企业保持重大的拥有权和每天在合资格的企业维持直接和持续的管理,及作出有利澳大利亚的经济而影响合资格的企业的方向和表现的决定。

申请人还必须在积分测试中获得65分或以上。申请人在积分测试中获得的分数取决于申请人的年龄、英语能力、学历、商业或投资经验、个人和企业净资产、业务营业额和创新程度。

申请投资类别前,申请人必须已被DIBP邀请申请签证。申请人还不可以年满55岁或以上,除非申请人所提议在澳大利亚经营的业务或进行的投资活动会对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具有特殊的经济效益。申请人必须在积分测试中获得65分或以上。

申请人还需要证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请人整体上拥有成功的合资格的投资或企业活动的纪录;直接参与管理一个或多个合资格的企业或投资至少三年;在合资格的企业或投资活动中表现出高水平的管理技能;在紧接获得申请签证的邀请的五年前内的至少一年中,申请人保持直接参与合资格的企业的管理或至少拥有该企业的百分之十的拥有权,或申请人保持直接参与管理合资格的投资而合资格的投资的总金额至少为一百五十万澳元;在紧接获得申请签证的邀请的两年前内,申请人的商业和个人资产之净金额至少为二百二十五万澳元;和在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已作出至少一百五十万澳元的指定投资。

申请显赫投资类别前,申请人必须已被DIBP邀请申请签证。申请人还需要证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或之后会作出金额至少五百万澳元的合资格的显赫投资而又有真实意愿维持合资格的显赫投资至少四年。

申请高端投资类别前,申请人必须已被DIBP邀请申请签证。申请人还需要证明一些事宜,包括申请人在申请签证时或之后会作出金额至少一千五百万澳元的合资格的高端投资而又有真实意愿在签证期间内维持合资格的高端投资。

申请创业家类别前,申请人必须已被DIBP邀请申请签证。申请人还不可以年满55岁或以上,除非申请人所进行或建议进行的合资格创业活动会对澳大利亚的州或领地具有特殊的经济效益。申请人必须在澳大利亚进行或建议进行合资格的创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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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大利亚工作的外藉人士

申请成功而获颁发临时毕业生签证的刚毕业的国际学生可以在澳大利亚短期逗留达四年。毕业生在澳大利亚逗留的期间可以不受限制地生活、读书和工作。过了一段时间,毕业生可能会有资格获得技术移民签证、或临时或永久工作签证。

技术移民签证已在上一篇文章谈过。

临时工作(技术)签证将允许申请人在澳大利亚被认可的企业工作长达四年。申请人必须由雇主通过劳工协议或已批准的提名所赞助。申请人必须真正有意在指定的职业工作,并具有履行指定职业内的任务所需的技术、学历和就业背景。对于某些行业,如果申请人持有某些国家颁发的护照,则需要进行技术评估。例如,持有中国颁发的护照的面包师傅必须接受技术评估。

如果指定职业需要的话,申请人必须持有所需的注册或牌照。申请人还必须具备可由英语考试确定(如果移民和边境保护局(DIBP)需要的话)的起码的英语能力。

申请人需要在签证有效之期间持续与被认可的赞助者保持雇佣关系。如果申请人停止为被认可的赞助者工作,申请人必须在90天内找到另一个可以作为替代赞助者的雇主、申请另外一个签证或离开澳大利亚。

根据雇主提名计划,申请人可以获得澳大利亚的永久居留权。申请人必须是一位熟练工人、有意在澳大利亚工作和获澳大利亚认可的雇主提名。雇主提名计划有三种类别:临时居留过渡类别、直接进入类别和协议类别。

临时居留过渡类别是为持有临时工作(技术)签证而在澳大利亚工作但不是由雇主通过劳工协议赞助的申请人而设。申请人必须持有临时工作(技术)签证、在澳大利亚工作最少两年并由被认可的雇主为永久居留权之申请作出提名。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请人不得年满50岁(除非有适用的豁免)。申请人必须最少具有工作上所需的英语能力。

直接进入类别是为可能从未在澳大利亚工作过而被雇主提名担任职位的申请人而设。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请人不得年满50岁(除非有适用的豁免)。申请人必须最少具有起码的英语能力。申请人必须已被评定具有指定职业所需的技术和已经以职业所需的技术水平而全职工作最少三年(除非有适用的豁免)。

协议类别是为被雇主通过劳工协议所赞助而同时又被雇主提名担任职位的申请人而设。提名需要DIBP的批准而申请人不得年满50岁(除非劳工协议的条款允许已达50岁的人被雇用)。申请人必须具有适合该职位的学历、经验和其他属性。适用于该职位的雇佣条款和条件不可以差过提供给或可会提供给于同一个工作场所和履行同样的工作的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雇佣条款和条件。

三种类别下的申请人必须持有指定职业所需的适当注册或牌照。

在澳大利亚的任何雇主都可以赞助和招聘海外的技术工人。一般而言,雇主必须证明该工人具有澳大利亚所需的学历、技术和经验而雇主不能在澳大利亚招聘到有同样学历、技术和经验的工人。雇主还可以与澳大利亚政府订立劳工协议(如上所述),让雇主从海外招聘一定数量的临时或长期雇员。每份劳工协议都需要与澳大利亚政府单独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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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昆士兰建造房子

若不愿意在昆士兰购买已建造的房子,大可在昆士兰土地上建造房子。建造房子的成本取决于土地的价格和建造房子的费用。建造房子之前,首先要做的是购买建造房子的土地。在签订买卖土地合约之前,买家应该咨询一下律师,让律师检查该土地是否有建筑限制和是否有地役权影响或需要地役权进出该土地。律师也可以检查政府规划和分区计划图以确定政府是否有批准可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买家必须检查土地是否有水电供应和排污设施。

目前,昆士兰空置土地的首次置业者有资格获得购买土地时应缴的转移税的折扣。根据土地的价格,折扣后的转移税可以低于零。

土地购买后,买家必须聘请专人来设计房子。房子可以由建筑师或建筑设计师设计。昆士兰建筑及建造委员会(QBCC)授权建筑设计师设计房屋。一些营造商可以提供通用的房屋设计,但这些设计未必适合购买的土地。房子的设计必须遵守昆士兰州的建筑法律和守则、管道系统法律和守则以及环保建筑法律。建筑师或建筑设计师可以确保房屋设计没有违反建筑法律或守则。

房屋设计及房屋图则完成后,房屋图则需要获得由议局或获认可的私人建筑验证者颁发的批准。建筑验证者将审查房屋图则以确保房屋的设计符合昆士兰州的建筑法律和守则、管道法律和守则以及环保建筑法律,并向议局提交建筑批准和验证信息。

营造商可以协助业主为获取建筑批准而向建筑验证者提交房屋图则。在任何情况下,业主都需要委托营造商建造房屋,除非业主打算自己在土地上建造房屋。业主建造者在开始建造房屋前必须持有QBCC发出的许可证。除非有豁免否则申请许可证的业主建造者必须已经完成了业主建造者课程。发给业主建造者的许可证将附带条件,例如业主建造者只可以执行许可证中涵盖的工作;业主建造者为建筑工程而聘任的承包商必须持有执照;业主建造者不得进行任何职业工作,例如安装水管、排水或燃气装置或灭虫,除非业主建造者持有相关之职业牌照;及业主建造者不得进行工程费用超过$1,100的防火工程,除非业主建造者持有适当的牌照。业主建造者还必须遵守各种责任和义务,例如在场地建立业主建造者标志,并监督场地的工艺标准。QBCC只可以每六年向业主建造者发出一次许可证。

业主通常会聘请营造商在他的土地上建造房子。业主会与营造商订立建筑合约。在签订建筑合约之前,业主应该让律师为该合约进行审核。律师可以向业主解释合约的条款和条件,提出对建筑合约的任何修订,并确保业主的权利受到保护。律师也可以确保营造商是昆士兰的持牌营造商。

业主应考虑在施工期间购买公共责任保险,以防任何人在场地受伤。在房屋建造期间,建筑验证者会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房屋的建造是按照被批准的房屋图则,并符合适用的建筑标准。如果一切进行顺利,建筑验证者将颁发最终占用房子的批准。

业主可以为建筑工程的缺陷作出投诉。业主必须在起诉营造商之前向QBCC作出投诉。如果建筑合约是在2014年10月10日之前订立的,结构性的缺陷之投诉必须在由建筑工程完成后的六年三个月内及发现缺陷后的三个月内作出而对于非结构性的缺陷的投诉必须在由建筑工程完成后的七个月内作出。如果建筑合约是在2014年10月10日或之后订立的,结构性的缺陷之投诉必须在由建筑工程完成后的六年三个月内及发现缺陷后的十二个月内作出而对于非结构性的缺陷的投诉必须在由建筑工程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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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士兰州的多单位住宅

在昆士兰州,尤其是在黄金海岸和布里斯班,多单位住宅是相当普遍的。布里斯班市议会刚刚宣布,议会正在计划将布里斯班的部分地区重新发展,以增加城市内的房屋数量。由于布里斯班将准备容纳更多人住在城市范围内,这可无疑地增加城市内的多单位住宅的数量。多单位住宅是有两个或以上的单位和由多个业主共同拥有的建筑物。每个业主都有权利单独使用一个单位(也许包括一个停车位),但他们会共同使用分权共有财产。根据多单位住宅所提供的设施,分权共有财产可包括楼梯、电梯、走廊、健身房、游泳池和建筑物的外墙。所有多单位住宅都有同一个问题,是谁管理和维持分权共有财产?

在1997年制定的法人团体和社群管理法可协助业主管理多单位住宅。该法律管辖的事项包括如何管理多单位住宅、如何将费用分摊于业主之间、采用建筑物法规、如何征收单位的差饷和地税以及如何出售单位。该法还可为与多单位住宅相关的人之间,包括业主、法人团体和法人团体经理之间的争议提供争议解决程序。

为采用该法,多单位住宅的业主必须为建筑物建立社群业权计划。这包括向土地注册处提交相关文书,包括建筑物的图则和社群管理声明书。通常,这将由多单位住宅的发展商在建筑物的单位出售前完成,因为建立社群业权计划的好处之一是建筑物的每单位将被颁发自己的不可废除的业权,使得单位的买家将获得单位的业权证明书。此外,建立社群业权计划后,法人团体将被成立以透过业主组成的委员会管理多单位住宅的分权共有财产。

法人团体将被注册为多单位住宅的分权共有财产的拥有人。它是一个法律实体,可以自行起诉和被起诉。其职能包括管理分权共有财产、执行建筑物法规和履行该法及社群管理声明书的其他职能。它还可以聘请法人团体经理和承包商协助它履行其职能。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多单位住宅的业主组成的委员会负责为法人团体行事和作出法人团体的决定。然而,业主之间也可以同意聘请法人团体经理履行委员会的职能。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及法人团体经理的聘用均在业主大会上作出。

法人团体的费用自然由多单位住宅的业主承担。每个业主向法人团体行政基金和累积基金支付的金额取决于单位之间在分担表所分配的地段享有权之比例。每个单位会在分担表被分配不同的地段享有权,反映出每单位的分担比例。例如,如果其中一个单位被分配了两个地段享有权而建筑物的所有单位总共被分配成二十个地段享有权,该单位的业主必须支付法人团体所征收的缴款总额的百分之十。行政基金和累积基金皆用于支付法人团体的费用。累积基金会被用于支付非经常性和资本支出。分担表可能会不时更改,但必须遵守决定分担表之地段享有权的原则。

社群业权计划通常会采用建筑物法规,除列明管理分权共有财产的规则外,它亦规管了单位、分权共有财产和法人团体所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和享用,以及处理建筑物法规内的其他事宜。例如,建筑物法规可以指定停车场的那个停车位是属于那个单位、游泳池开放的时间、业主是否可以将固定装置例如分体式空调的室外部分安装至外墙、业主不能对其他业主构成滋扰以及如何在建筑物处置垃圾。

多单位住宅可采用之社群业权计划也可以被终止。终止社群业权计划后,法人团体会被解散而分权共有财产及法人团体的债务会归于多单位住宅的业主。

在签订包含在社群业权计划内的单位的买卖合约前,单位的卖家必须向单位的买家提供揭露声明书。揭露声明书包含有关社群业权计划的数据,例如单位的业主应支付的年度供款金额。如果揭露声明书的内容是不准确而买家将受到重大的损害,买家可以在指定期间内发出终止通知书而终止买卖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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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里斯班的三圣宫庙宇

三圣宫庙宇位于布里斯班的城市范围(32 Higgs Street, Albion)。根据昆士兰州的文物遗产登记册,它是由居住在布里斯班的广东人社群在1885年至1886年之间建造的。在19世纪的80年代,相当数量的广东人定居于布里斯班。他们以经营小企业(尤其是在毅力谷区和Albert Street地带)和耕种(尤其是在Breakfast Creek和Eagle Farm的农地地带)而受到关注。在1888年,布里斯班几乎完全依赖当地华人所供应的新鲜蔬菜。

庙宇是由布里斯班的五个华人家族的领导人为他们的群众所建造的小区集中点。布里斯班快递日报在1886年1月22日刊登的文章为庙宇的开幕仪式作出报导。文章对于华人和新建的庙宇持蔑视和瞧不起的语气(可能在那时是正常的)但同时记者又表示出好奇和提供了充实的报导。记者详细描述了庙宇的建筑和装潢以及庙宇的开幕仪式。文章甚至写道:为了开幕仪式,大约十二头猪被屠宰和烹调。

根据上述文章,庙宇是用最简单的英式建筑设计兴建的,但其屋顶是完全中式的。庙宇的中式屋顶是由Quang Nam Tai and Co.(在那时是布里斯班最大规模的华人贸易企业)进口而整个三层屋顶是由华人工匠建设。有五个人(可能在五个部族中各部族派出一人)被任命为庙宇的受托人。

庙宇于1886年1月21日开幕而随后的近六十年成为布里斯班华人的焦点。其后,可能是因为庙宇土地的业主和庙宇的受托人已经失踪或过世,庙宇开始被冷落和忽视。在那段时间,庙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都受到影响而庙宇也被人故意破坏。为了解决庙宇失修的情况,华人小区成立了「华人庙宇会」的社团,以维修和维持庙宇。但是,华人庙宇会面对一个问题:社团因为没有庙宇土地的业权,所以不能合法地管理和维持庙宇。

华人庙宇会的宪法之宗旨如下:

  1. 使用庙宇和其内载物作为礼拜场所;和
  2. 为管理庙宇的工作人员提供住宿;和
  3. 聘请管理庙宇的工作人员;和
  4. 为庙宇土地和土地上所竖立的建筑物和其他改善设施进行普遍的维修和改善;和
  5. 容许公众不时检查庙宇土地和建筑物;和
  6. 筹集款项和接受捐赠以进一步实践上述的宗旨。

为了处理华人庙宇会所面对有关庙宇土地的问题,昆士兰州的总督根据1861年制定的宗教、教育和慈善机构法于1964年3月12日向华人庙宇会颁发专利特许证让它成立为一个法人团体。虽然宗教、教育和慈善机构法于1982年已被废除,但华人庙宇会在1981年所制定的协会成立法下依然维持法人团体的身份。作为一个法人团体,华人庙宇会可以以它的名义接收和拥有土地、财物和实产。

昆士兰州议会在1964年制定的华人庙宇会法将庙宇土地赋予给华人庙宇会。华人庙宇会获有关土地转让的印花税和注册费以及向华人庙宇会颁发土地业权证明书的费用的豁免。这是昆士兰州政府为协助华人社群保持其宗教场所和历史遗物而立法的唯一一次。当时在执权的政府是由Frank Nicklin总理带领的国家党/自由党联盟的成员组成。

社团为庙宇进行维修并于1966年6月将庙宇重新为大众开放。跟位于Rockhampton兴建的庙宇和在Atherton的侯王庙宇一样,三圣宫庙宇是昆士兰州最旧而依然存在的庙宇之一。属于在十九下半世纪于昆士兰州当金矿工人和劳工的华人所留下的遗迹。

三圣宫庙宇于1992年10月21日被列入昆士兰州的文物遗产的登记册。虽然布里斯班的华人社群的重点已经转移到毅力谷区和Sunnybank及其附近的地区,庙宇仍然是在布里斯班定居的华人的历史的重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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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

计算机软件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澳大利亚的版权法对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不仅提供了保护,还赋予作品的创作者复制、发行、表演、传达和改编该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1968年制定的版权法,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以及计算机程序汇编。

在该法中,计算机程序被定义为直接或间接在计算机使用继而产生某种结果的一组语句或指令。计算机程序的源代码一般都会受到保护。在Data Access Corporation v PowerFlex Service Pty Ltd & Ors [1999] HCA 49的案件中,上诉人争辩保留字(告诉计算机程序做某事的指令)属于计算机程序。答辩人在其产品中采用了该保留字。澳大利亚的高等法院认为保留字只是单字,不是一组指令,因此不属于计算机程序。然而,上诉人的计算机程序采用的压缩表是受到保护的。原因不是由于它是一个计算机程序,而是因为它是以字、图形或符号(无论是否属于可见的形式)表达的表格或汇编,是受版权法保护的文学作品。

在Oracle America, Inc v Google, Inc. (一个涉及美国版权法的美国案例)的案件中,Oracle声称Google在Android操作系统中重新采用37个Java API,侵犯了其知识产权。API是「应用程序接口」的简称,Java API通过提供许多例行程序和协议来简化Java编程语言的使用。虽然加利福尼亚州的美国地区法院认为API可以受版权法保护,但Google使用Java API构成了「公平使用」,因此并没有侵犯Oracle的知识产权。

公平使用在澳大利亚的版权法被称为「公平处理」。根据该法,如果文学、戏剧和音乐作品是以公平处理的方式使用,则使用作品的人没有侵犯该作品的版权。在澳大利亚,将作品用于研究或学习、批评或评论、模仿或讽刺和新闻报导均属于公平处理之使用方式。美国的公平使用对于澳大利亚的公平处理是比较广泛和没有限制的。公平使用是否适用于某些情况取决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是商业或是非牟利用途;受保护作品的性质;使用受保护作品的部分之数量和实体与整体的比较;以及使用受保护作品将对作品的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软件的拥有人(拥有软件的版权之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该软件。使用一般是通过许可证。拥有人可以收或不收取使用软件的费用。专卖式软件可以包含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而购买软件的人必须于安装软件到计算机及使用软件前同意软件的EULA。如果不同意软件的EULA,购买人通常都有权将软件退还并获得退款。EULA将列出使用软件的条款,例如软件可以安装在多少计算机上、许可证持有人是否可以复制软件并重新分发(自我使用的副本是受版权法保护的)、软件是否允许作私人或商业用途、以及是否可以对软件进行修改。

软件供货商必须遵守澳大利亚的消费者法(ACL),包括互联网上的软件供货商例如美国Valve Corporation的Steam平台。ACL将计算机软件定为「货品」而供货商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保证包括可接受质量的保证。如果供货商违反了ACL下必须提供的保证,软件的购买人可以获得退款。如果软件供货商对产品作出误导或欺骗性的陈述,它可以于ACL下被起诉。

开放式原始码软件(如Linux内核)与专卖式软件(如微软和苹果公司供应的软件)所提供的许可证是不同的。有许多许可证是为开放式原始码软件而设。开放式原始码许可证是由软件作者所采用。通过采用开放式原始码许可证,软件的作者可以允许他人免费使用软件,并可以修改和重新发布软件。例如,Linux内核是采用了GNU通用公共授权条款(GPL)从而允许用户运用、研究、分享和修改软件。流行的开放式原始码许可证包括GPL、BSD、Apache和MIT许可证。开放式原始码软件供货商(如Redhat和Suse)不会收取供应软件的费用,但会收取为软件提供支持服务的费用。安装在苹果公司的Mac计算机上的Mac OS操作系统包含了采用BSD许可证发行的FreeBSD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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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

每个人都一定收过垃圾邮件。我的电邮信箱经常被推销最新电子产品、美食和房地产的邮件轰炸。我的旧传真机正是被无间断的广告冲击弄致故障。我记不起是否有征求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但这似乎没有影响我会否会收到它们。垃圾邮件是一个非常受欢迎但又恼人的广告媒体。发出垃圾邮件通常几乎不需要任何费用,而每次可以同时发出几乎无限量的邮件。这就是为什么垃圾邮件往往被广告商滥用,以及为什么政府会立法规管垃圾邮件的发送。被垃圾邮件破坏了传真机和淹没了电邮信箱的人见证了垃圾邮件是有多么的讨厌。

在2003年,联邦议会通过了一项全力处理垃圾邮件的法案。它被称为「垃圾邮件法」。该法禁止发送未经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电子讯息包括电子邮件、SMS或传真。商业电子讯息是为了商业目的而发送的电子讯息,内容可包括提供商品或服务;推销或宣传商品或服务;推销或推广土地或土地权益;或提供商业机会或投资机会。基本上,商业电子讯息是任何类型的广告。澳大利亚通讯和媒体管理局(ACMA)有权执行该法。

该法仅管理源自澳大利亚的垃圾邮件。垃圾邮件仍然可以发送给同意接收垃圾邮件的人。这样,垃圾邮件可被视为是被征求而不是未经征求的。同意可以是明示或推断的。明示同意涉及收件人以书面(或通过某种其他方式)指示他想从发出人接收广告。通常,加入某些业务的会籍或会社的人可能需要明示同意接收垃圾邮件。同意可以从行为以及企业和收件方的业务和其他关系中推断。在下列的情况下,同意也可以从电子地址的公布中推断:如果电子地址可让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向组织内的特定人发送电子讯息;电子地址已被明显公布;可以合理地假设组织同意电子地址的公布;以及公布没有附随相关电子帐户持有人不愿意在该电子地址接收未经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或类似的陈述。电子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或电话号码。

即使收件人同意接收商业电子讯息,收件人可以随时向发出人发送讯息表明收件人不愿意从发出人或发出人授权的人接收任何进一步的商业电子讯息而撤回同意。撤回同意在发送讯息的五天后生效。

根据该法,发送的电子讯息必须清楚和准确地标示授权发送讯息的人或组织;包含有关收件人如何可以与授权发送讯息的人或组织联络的准确数据;并且联络数据于讯息发送后的三十天内依然有效。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还必须包含收件人可以采用讯息所提供的电子地址向发送讯息的人或组织取消订阅的讯息或类似的陈述;陈述是清晰和显眼的;并且于讯息发送后的三十天内电子地址还可以接收取消订阅的讯息。

被该法定为「指定商业电子讯息」的商业讯息,尽管未经征求或没有包含取消订阅设施,依然可以被发送。但是,它必须仍然符合包含授权发送讯息的人或组织的数据的要求。指定商业电子讯息只可以包含事实数据(有或没有直接相关的评论)和任何额外数据报括授权发送讯息的人或组织的名称、标志和联系方式;以及作者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如果没有包含这些额外数据的话,指定商业电子讯息便失去商业性质。政府机构、政党、慈善机构和教育机构发送的商业电子讯息也可能属于指定商业电子讯息。

该法彻底地强制禁止在澳大利亚使用地址采集软件和收获地址列表。

指称违反该法的投诉可以向ACMA提出。ACMA可以在联邦法院向违反该法的人进行起诉。联邦法院可以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判处罚款,违反行为的受害者也可能获得赔偿。联邦法院还可以针对违反该法的人而颁发禁制令和接受违反该法的人的任何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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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积金

澳大利亚的所有雇员都需要将收入的一部分存入强积金。这是由雇主代雇员做的。目前,雇主必须将雇员薪金的9.5%存入强积金。通常,雇员只可以在退休时才能取用强积金。然而,如有特殊理由(包括生活困难),雇员可在退休前取用强积金。除了雇主存入强积金的供款外,雇员还可以通过工资牺牲来作出额外供款。向强积金提供额外供款对税务有好处。雇员一般都可以选择加入那一个强积金。

强积金是澳大利亚政府为减少退休人士对退休金的依赖而引进的计划。表面上,强积金并不复杂,它将雇员工资的一部分作为雇员的利益而存入强积金中。强积金将存款进行投资而雇员可在退休时取用强积金。该计划通常被称为强制储蓄。然而,由强积金衍生出来的整个行业目前管理21,460亿元或2.1万亿元之供款。强积金目前的法律框架是相当复杂(涉及不少于二十九项议会法案),当中包括了管理强积金供款、规范强积金、强积金税务和取用强积金的法律。

根据1992年制定的「强积金保证(行政)法」,雇主对雇员的强积金作出的供款被称为「强积金保证」。如果雇员没有选择任何强积金,雇主可以向雇主的合格强积金进行供款。如果雇员每月的工资是四百五十元或以上,雇主必须向雇员的强积金缴款。如果雇员是十八岁以下或是家佣而又每周工作不超过三十小时又或是在澳大利亚境外工作而收取工资的话,雇主可以免支付工人的强积金。

雇主必须于每季度为雇员支付强积金。未能于季度末支付强积金的雇主可能需要支付强积金保证收费。雇主向雇员的强积金缴付的强制金额为雇员税前工资的9.5%。税前工资包括正常工资及佣金。雇主可以作经常性供款,例如每周或每月供款。但尽管如何,雇主必须作出其季度供款。

在2016年12月,澳大利亚有31家公司、41家工业、38家公共部门和139家零售强积金。澳大利亚还有583,924个少于五名成员的强积金。强积金是由1993年制定的「强积金行业(监管)法」管辖,及由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PRA)、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和澳大利亚税务局(ATO)管理。所有可登记的强积金实体(RSE)必须有一个管理基金的受托人。RSE的受托人必须获得牌照而RSE必须在APRA登记。没有牌照而担任RSE受托人是一项罪行。RSE可以选择注册为MySuper产品。这是一个新的强积金产品,主要是让强积金之间可以容易进行比较而设。除了加入RSE之外,想管理自己的强积金的雇员可以建立一个自我管理的强积金。自我管理的强积金必须少于五名成员并在ATO登记。

雇主向雇员的强积金支付的供款或雇员的额外工资牺牲的供款被称为「优惠供款」。优惠供款是未纳税的,它会在强积金内按15%的税率(如果雇员每年的工资过三十万元,税率会更大)而被征税。优惠供款有年度的上限。在2016-2017年财政年度,雇员的优惠供款之上限为三万元(或三十五万如果雇员是四十九岁或以上)。如果雇员的优惠供款超过上限,则超额部份会将按雇员的边缘税率而被征税。已经纳税的供款被称为「非优惠供款」。非优惠供款也有年度的上限。在2016-2017年财政年度,65岁或以上但低于75岁的雇员的非优惠供款上限为十八万元(或三年的非优惠供款总额不可以超过五十四万如果雇员是少于六十五岁)。

当雇员达到颐养天年之龄,雇员可以取得强积金。雇员的保养年龄取决于雇员的出生日期,例如1960年7月1日之前出生的雇员的保养年龄为五十五岁以及1964年6月30日之后出生的雇员的保养年龄为六十岁。如果雇员满足释放条件或有同情的理由(例如支付医疗费用或防止雇员丧失的主要居所按揭之赎回权),雇员可以在未达保养年龄时取用强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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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

1974年制定的「财产法」将昆士兰大部份的财产法律编纂在内。该法处理土地财产和非土地实产,但最主要是处理土地财产。昆士兰的财产法与其他普通法管辖区例如澳大利亚新南韦尔斯和维多利亚以及香港的财产法大致相同。大约36%在昆士兰的土地是终身保有土地。终身保有土地是昆士兰州当局永久授予原拥有人的土地。相比之下,几乎所有在香港的土地是用租赁方式授予土地持有人的批租土地。土地租赁届满期是2047年(香港唯一的终身保有土地是中环圣约翰大教堂所在的土地)。此租赁安排源于大英帝国之香港新界租约在1997年届满。香港回归之后所有批租土地的届满期却延长至2047年。大约64%的昆士兰土地是批租土地。当中主要的是农场和田园土地。租赁土地的业主可以申请将土地转为终身保有土地。

昆士兰采用土地业权注册的制度。所有拥有昆士兰州土地的人都获得一份业权证明书作为土地业权的证明。业权注册制度实行以前,昆士兰采用契约注册制度以契约作为土地业权的证明。现在,昆士兰的所有土地都根据1994年制定的「业权注册法」被纳入业权注册制度中。所有澳大利亚的州都采用土地业权注册制度。香港仍然采用契约注册制度,但却缓缓地趋向转用业权注册制度。使用业权注册制度的好处是购买土地的人可以依赖业权注册纪录的数据例如业主是谁或土地是否受任何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影响。契约注册制度的一般运作都需要律师检查业权链来确定土地的业主是谁以及土地是否受任何抵押或其他产权负担影响。

昆士兰州土地的买卖合约必须是书面的,并由双方或被授权的人签署。有关业主证明和转让业权、支付结算款项、签署和送递转让文书和结算场地的条款和条件都依据财产法被隐含于买卖合约内。

土地的买卖方可以签订分期付款合约。根据分期付款合约,土地的买家可将土地的价格进行分期付款,但在未支付最后一期款项之前都不能获得土地的转让。换句话说,土地的买家未付最后一期款项前都不能成为土地的注册拥有人。如果买家未能支付分期付款,卖家终止合约的权利会有限制。在合约有效期间,卖家会被禁止出售土地或将土地作为抵押。买家支付了土地价格的三分之一后,买家可以要求卖家将土地转让给他,但买家必须给予卖家土地按揭。

财产拥有人可以将财产作为贷款的抵押。财产法将条款和条件隐含于按揭内,例如按揭人需要清还按揭的贷款;而按揭人需要将抵押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改善设施保存在良好及可出租的状况。该法确认承按人可因按揭人拖欠还款或利息而出售土地之权利以及管辖承按人和接管人于出售土地时所作的行为和随后出售收益的分配。

财产法也管辖租契和租赁。该法将条款和条件包括租客需要支付租金的责任和保持出租物业在良好及可出租的状况隐含于租约内。该法确认业主进入、检查及妥善维修房屋的权利。该法还确认业主的没收租赁权和租客的没收宽免权。该法还规定如何终止租赁。该法规定了有效终止通知的要求、如何送达终止通知以及何时可以提交终止通知。该法还提供业主可采用来收回土地的程序(如果租赁终止后租客依然留在房屋内)。

财产法还管辖农地持有之租赁(不少于5英亩的农地)、无体可继承产和从属权利、据用和错误、进出权、衡平法上的权利和据法权产、指定受益权、财产恒继和累积、公司、可使无效产权处置(以欺诈债权人)、分摊、未注册的土地、销售和转让、契约注册、强制业权注册以及属于事实上配偶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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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

澳大利亚住户的债务是全世界最高之一。目前,澳大利亚住户的债务数额是国家内生产总值的123%左右。在2016年3月季度,超过7000名澳大利亚居民被判破产。如果澳大利亚的经济继续收缩,很可能会有更多人追随破产之道。

一个无力偿还债务的人可以选择破产。破产期通常持续三年零一日。破产人将被解除偿还大部分的债务。在破产期间,破产人的资产会由破产管理人处理。破产管理人将利用破产人拥有的所有资产和破产人的收入来偿还破产人的债务。虽然破产对无法偿还债务的人可能会有一些吸引力,但破产人不仅会被禁止管理公司,而且还于某些行业例如法律行业执业时会有限制。破产人的姓名会永久记录在国家个人破产指数(NPII)内,他们在寻求贷款时会遇到困难及不能在没有批准下出国。

破产可以是自愿的,但通常是在债权人的申请下被判定破产。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作出财物扣押令。申请人可以根据$5,000的债务或总额为$5,000的数个债务及在申请前6个月内欠债人作出之破产行为而提出申请。破产行为包括债务人未能遵守破产通知书。如果债权人获得针对债务人至少$5,000的最终判决或总额为$5,000的两项或以上的最终判决,债权人可以发出破产通知书。

债务人可以向破产管理署署长提交债务人呈交呈请书的意向声明书。如果破产管理署署长接受该声明书,则对债务人采取的任何强制执行之行动将被搁置21天。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呈请书后但在未向债务人作出财物扣押令之前,破产管理署署长会拒绝该声明书。

债务人可以对自己提出破产呈请。如果从债务人提供的数据可看出债务人在没有破产时很大可能能偿还债务而债务人不愿意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债务人已经破产过三次或提交呈请书前的五年内破产过一次,破产呈请会被拒绝。一个订立了个人破产协议的债务人不可以提出呈请。

破产令一经判出,破产人的资产将归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可召开债权人会议。会议可处理破产管理人的薪酬、委任审查委员会以及为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提出有关破产人和其资产的疑问之机会。

债权人委任的审查委员会可向破产管理人提供意见和监督。审查委员会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任何合法指示。

破产人可以向其债权人提出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的建议。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接受破产人的建议。在接受债权人的建议后,破产令将被取消。该债务重整协议或债务偿还安排计划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同意下被更改。

被破产管理人确认为债权人之前,债权人通常都需要提出债权证明。为证明债权,债权人必须提交债权证明表。债权证明表被提交后,破产管理人可以接受或拒绝债权证明,或要求债权人以法定声明方式核实债项。任何债权人都可以审查其他债权人所提交的债权证明表。拥有抵押的债权人亦可以就扣除抵押价值后的余额提交债权证明表。

破产人的所有债务都是平等的。如果破产人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债务将会按比例偿付。

除破产人在破产前及破产期间拥有的资产外,破产人在破产期间所得的任何收入也可以被破产管理人用来偿还破产人的债务。破产人将获准领取生活费。

有些方法是可以代替破产的,例如债务协议和个人破产协议。这些替代方法是否适合债务人将取决于债务人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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